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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專家陳清秀:課稅勿趕盡殺絕

2010/07/29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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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陳清秀痛批,全世界只有台灣,用銀行存款就可以推計課稅,再順便推計處罰!

太極門蒙受十幾年的無妄稅災,因國稅局違反程序正義,罔顧太極門是公益人民團體以及武術人民團體從來不需課稅的事實,強以補習班名義課稅、處罰,迫害租稅人權!6月17日,立法委員康世儒在立法院召開「保護租稅人權 終結萬年不死稅單」公聽會,陳清秀教授在公聽會上沉痛呼籲,政府機關課稅要讓人民有一條路可以活下去,而非趕盡殺絕的課稅模式。

陳清秀: 我們知道納稅是國民應該盡的義務,如果有經濟上的負擔能力,有所得,繳稅給國家可說是一個榮譽,當然我們也必須要知道,政府對於課稅,也應該要合情、合理、合法,要能夠情、理、法兼顧,不要有過度課稅的情況;換句話說,政府機關的課稅,應該要讓人民有一條路可以活下去,讓他有生存發展的機會,我們不希望看到的是,一個可能涉及到趕盡殺絕的課稅模式,課稅應該要營造徵納雙方都贏的局面,能夠兼顧到國家稅收的公共利益,以及納稅人的財產權,乃至於生存權的保障,都應該加以兼顧的,如果從這個觀點來看,應該是採取比較中庸之道,利人利己的模式,來處理課稅問題。

我個人的看法,這個案子裡面又牽涉到一個問題,是用推計課稅,也就是用銀行存款法來推計課稅。所謂銀行存款法,就是銀行存款多少,就認定收入多少,但是不管裡面是不是真的是收入,可能有很多是因為轉帳,可能很多是因為其他款項、收支的用途,以這樣一個證據不是很明確,不是很確切的證據來做為推計課稅依據,在學理上可能基於公平還講得過去,但是作為處罰依據,就顯然不對。我們現行的法律規定,用推計課稅結果就可以順便推計處罰,其實是違反租稅人權的,世界各國沒有國家是採這個道理的。

因此從銀行存款法來推估,沒有確切證據,就推估一個巨額稅款,這個案子因為銀行存款法,當事人沒有辦法很合理的舉證,因為資料都不齊全,銀行說帳證已經滅失了,沒辦法去調閱、核對資金往來、經過到底是什麼原因,是借款、是金錢往來,還是其他各種用途的往來,結果莫名其妙的,全部很含糊的就被這樣認定了,這樣處理模式其實並不是很周延。銀行存款法的導入應該要慎重,至少這個遊戲規則,應該要公平、合理,但很可惜,稅法並沒有這一類的規定,所以稅法存在著重大缺失,這個部分建議立法院要做改進。在立法院還沒有修法之前,建議財政部有沒有可能去研究一套銀行存款法,要來推估課稅時,有一個比較公平、合理的遊戲規則,讓徵納雙方可以接受,這樣的話可能比較圓滿。用銀行存款法推計課稅,已經是不合理了,再用這個不合理的結果處罰,這個是不合理加上不合理,所以這個案子,也許財政部稅捐機關是於法有據,但是實際上它是顯然不合理的案件。

當然我今天不是來幫當事人、陳情人來說明,而是說以這個案例可以讓我們感受到,今天將心比心,任何廠商、任何企業,都可能面臨跟太極門同樣的命運,因為當有這樣情況的時候,就會花……這不是唯一的個案,應該只是冰山的一角。因此我們必須要反省過去、展望未來,這個案子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公平、合理,其實還有很多進一步研究的空間。我個人最後提出一個建議,參考行政程序法136條規定,有沒有可能雙方協商和解解決,當然必須要建立在一個合理的基礎之上。對於立法院,我們有幾點期待跟建議,就是公益團體,像這種特殊的、新興的公益團體如果有課稅,國內的稅法規定過於簡陋,這個部分有關部門應該要加強,能夠再加以彌補。
第二個部分,對這種推計課稅,用同業利潤標準也好,銀行存款法也好,剛剛我們都可以看到,同業利率標準的建構,還是有很多不完備的地方,像本案,他去把他比照補習班的同業利潤標準,這些都會顯現出,對於這種同業利潤標準模式的引用過於浮濫,或者說對於他的成本費用構造,沒有進一步深入去探討、觀察,做一個合理性、類似性的比較,所以這個部分的話,我們也建議應該把相關法令再加以完備。

另外還有一點,逃漏稅沒有確切的證據底下,不應該用推測來處罰人民,這是現代法治國家人權保障的基本精神,很可惜我們所得稅法因為沒有明文規定,以致於現在實務上,早年大法官在337號、339號解釋,都會嚴守有逃漏稅才可以處罰人民,現在最近的解釋,已經發展成沒有逃漏稅也要按照逃漏稅來處罰人民,已經有這樣一個傾向了。最高行政法院在98年11月已經做出一個決議,人民沒有辦法舉證證明他的清白,沒有很多資料可以證明我沒有逃漏稅,或者沒有逃漏稅那麼多,他說對不起,誰叫你資料太晚提出來,他可以用莫須有的罪名加在人民身上,我們建議立法院應該注意到司法機關這樣不合理的一個現象,侵害人權的現象,應該要加以改善。
另外,我們認為國內的稅制,還有那麼多不夠完備的地方,是因為國內稅法研究發展過度落後所致,所以處於一種渾沌不明,大家不知道怎麼做比較合理的情況,我們建議立法院也好,或者有關部門,財政部門也好,是不是盡量多寬列預算,獎勵、補助國內稅法學的研究跟發展。這個部分基礎研究沒有做好,大家打一場亂戰,各說各話,沒有辦法做到一個公平、合理的稅制建構,這必須要觀念改變,如果今天觀念沒有改變,再怎麼努力都沒有用。

剛剛有委員提到跟考試院無關,其實我覺得這個案子跟考試院有相當的關係,為什麼?考試院國家文官學院專門負責公務員的培訓,公務員處事態度能不能符合中庸之道,能不能有利、不利納稅人的權利都能夠兼顧,研究發展是不是應該加強。

最後稅務機關的法治同仁,其實也是相當的不足,因為稅務機關處理的,都是這麼疑難雜症的法律問題,但是跟各位委員報告,跟大家報告,我們的財稅機關並沒有任何的法治人員的導入。國稅局設立有法務科,但是沒有法治人才,這個現象是很奇怪的,因為既然知道設法務科,專責處理疑難雜症的法律問題,卻不引進法律人才來處理,這是違反人力資源管理的做法。建議立法院能夠重視,相關部門財政部也能夠重視,是不是法務科都應該要由法律系所畢業的法治人才來擔任,這樣的話,大家在檢視適用這些法令的時候,更加的精準,否則目前的狀態就是模稜兩可、隨便處理就好了,這個現象要能夠改善的話,一定要有大量的傑出法治人才導入,才有辦法做得起來,必須要有人、必須要有法學研究、必須要有制度的研究,當然也有賴各位委員明智的處理。我抱歉耽誤太多時間,敬請各位先進多多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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