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士葆強烈要求懲處濫訴檢察官 部長勇夫變 「永唬」
四月八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中,立委賴士葆針對四十四位死刑犯的執行及對濫訴檢察官的懲處,對法務部長進行質詢,要求法務部對於已遭監察院調查確定的濫訴檢察官,要提出辦法予以處罰。
賴委員表示法務部幾乎對於那些大家公認濫訴的檢察官沒有做過任何處分,都是官官相護,要求部長拿出懲處報告,曾勇夫部長自己承諾於兩個禮拜內提出報告,但時間已過將近四個月,部長對於遭監察院提出八大違失的侯寬仁檢察官等的處罰辦法卻遲遲沒有交出來,永遠在唬人民。
賴委員:好,我們今天的題目是什麼,檢察官濫訴喔,這裡面其實很多人的看法都接近,不是說看了誰投書什麼,大家意見很多,這是公開的園地,其實大家對檢察官的濫訴其實是非常有意見,我們從保障人權的角度,你之所以這麼地仔細,這麼地審慎處理死刑犯,就代表什麼,保障人權嘛,對不對,王部長就是不願意被人家扣上說不保障人權才這樣下來的,那我們就看喔,我再給你個數字,剛才有委員提到,但是我再給你確定一下,根據司法院2009年的統計,去年的統計,超過十年沒有結案的138件,超過十二年沒有結案的67件,超過十五年沒有結案的10件,比如說一銀的押匯案總共纏訟超過三十年,各位,超過三十年可以讓一個大學生二十歲到五十歲啊,可以讓一個三十歲的人變六十歲還沒有定讞,這裡面就牽涉到什麼,因為檢察官不斷地上訴上訴上訴,輸了不甘願就上訴,你們一審判無罪的,判無罪以後檢察官繼續上訴的超過五成,結果呢,上訴裡面以98年為例,檢察官上訴二審終結的將近五千件裡面,人數將近一萬人,超過七成四都是被我們的高院把它駁回,只有一成四改判有罪,就是說你們不服再上訴、無罪再上訴,只有一成四是說改判成無罪變有罪,可見怎麼樣,檢察官濫上訴的情況非常嚴重,一成四,這些人上訴之後一審到二審要多少時間呢?二到四年,我拜託部長把這個聽進去,一審之後再搞到二審要兩到四年,折騰第一個人被起訴這人就毀掉一半,然後一審判無罪,好高興喔,你們又給他上訴,上訴呢要折騰四年,被他上訴之後,真的有罪的,只有一成多,八九成都還是無罪啊,但是這個人又多折騰四年,部長,聽到這個數字你都沒有一點反應嗎?你不覺得你們濫上訴很嚴重嗎?
曾部長:對於被告纏訟多年所受的身心煎熬,我們感同身受,所以我們監督檢察官慎重起訴,還有慎重上訴,這是我們一貫的要求,但是我們要考慮到,被告的權益跟被害人的權益要平衡。
賴委員:請問你,檢察官跟被告是不是對等?
曾部長:照現在刑事訴訟法上規定是。
賴委員:有道理嗎?檢察官可以對你搜索、對你監聽、對你羈押,申請羈押,然後呢?被告什麼都沒有就找,有錢就找律師,沒錢的話沒有。
曾部長:檢察官跟被告不完全一樣
賴委員:對,但是這個本身老實講都有一點問號,就是說今天來講我們想這邏輯喔,檢察官的手中握有這麼大的公權力,可以監聽、可以搜索、可以羈押人,然後一審給你判人家說你起訴不對啦,法院說無罪,檢察官還要給人家上訴嗎?跟我們被告的人說,我被告有罪上訴是不一樣的喔,不能講說你們對等啊,所以你以前就有人講說,如果我們檢察官一審之後判無罪,他不能上訴的話,判有罪的也不能上訴,這個命題是不成立的。
曾部長:所謂對等呢,是在法庭上面,攻防的時候是對等,但是檢察官除了追訴被告的犯罪之外,他還是代表國家行使這個公訴權,所以呢這個被告有利不利我們都要注意,對於被告有利的,檢察官也有主動為他上訴的,有個案
賴委員:那我請問你,可以不可以,你贊不贊成我們司法官會議,司法改革會議民國88年就開了,我都把他讀過了,大家都主張一審事實審,二審也是事實審,三審變法律審,這浪費資源,結果一審弄了老半天,二審以後才補進來,這不是浪費資源是什麼?
曾部長:現在刑事訴訟法的主政權是司法院,我們只是跟他建議。
賴委員:他都願意啦,就是因為你們法務部拉不下這個臉啦,我問你喔,你支不支持第一審事實審,第二審就是事後審,就是只有新加的on top,on top再加上去,不要重新來了,不要一審事實審,二審又重新z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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