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年不死稅單陳世洋指違反大法官解釋令
6月17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集人康世儒召開「保護租稅人權中中止萬年不死稅單」公聽會,現場立法委員、武術界代表、財經法律教授、會計師公會及來自全球各地之太極門弟子共二百多人,均同聲譴責國稅局之違法稅單,並當場揭穿國稅局隱匿函查表,欺上瞞下之謊言,康世儒委員並責成財政部、國稅局暫行撤回強制執行之處分,但財政部及國稅局竟互推皮球,公聽會迄今一個多月毫無作為,士可忍孰不可忍?倘財政部及國稅局仍未有善意回應,「難道非逼我們走上街頭不可嗎?」。6月17號當天,會計師公會理事陳世洋會計師從稅法之觀點深入剖析此案:
陳世洋:事實上就我而言,這是一個平常的案件,平常到怎樣,這是一個通案的處理方式。台灣目前實質課稅原則是在進行中,世界各國,包括英國,剛開始對實質課稅原則的處理,覺得好像不錯,但是應用的結果,就慢慢開始被老百姓認為是實質課稅濫用的程度。英國一個著名的法案叫雷姆西原則(Ramsey Rule),這在網站上才找得到,說英國實質課稅的界線,英國已經有老百姓深受其害,大概太極門案子,有可能在英國就是雷姆西原則的複製版,希望徵納雙方這次要徹底瞭解,實質課稅原則的界限在哪裡?當然是Ramsey原則,網站可以找。
事實上目前實質課稅原則運用的結果,如果到濫用的程度,基本上就是什麼情況下,就是敬師禮的意義、它的行為,是捐贈呢?還是補習班的所得?這個行為在民法的界定,要從主給付義務來認定這個行為。這在實務上很普遍,一個契約,如果說以前,我跟你買電腦,你再幫我安裝,如果一方說你有安裝就是承攬,就要課稅,事實上這種行為,不應該把它解釋為混合企業,全部歸入承攬,應該用主給付義務來判斷,這個行為是贈與行為才對,我想普通法院、刑事法院,用主給付義務來認定是贈與行為,可是在國稅局,事實上這種案子,在認定契約的性質,常常都是沾一點邊就咬住那個邊,輕重不分,違反主給付義務的認定原則,這是個通案。像我手下也有案子,買賣土地,我是管理顧問公司,介紹你買賣土地,說買賣公設地可以節稅,國稅局認定結果,這個叫作管理顧問收入,而不是買賣公設地的土地交易所得,那我們說,諮詢顧問會有賺幾千萬嗎?不可能,可是因為你就是管理顧問公司,所以就認定你的買賣土地交易所得為管理顧問收入,事實上這個是違反事物之本質。
到底這個行為它的主給付義務是什麼,可以從民法的概念來檢定,大家可以在王建?一些民法的書,或是企業的內容認定,這種書平常比較少講,可是主給付義務概念,還有附隨義務,都是很普遍的。至於英國Ramsey原則,英國實質課稅原則的界限,很可憐,這不是在台灣的網站找到,是在大陸的網站找到,這是台灣人比較丟臉的地方,實質課稅目前台灣比較還在屬於初級,國稅局盡忠職守,難免不越過,事實上很難,這是一個正常公務員,盡忠職守的公務員,本質上我去當也差不多,老實講,只是這個界限大家要趕快訂出來,要審慎的評估,主給付義務在哪裡,要切割出來。
還有一個,目前在解釋,常常國稅局會過度強調衡酌經濟上的意義,依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來做審理,可是這個是有問題的,因為大法官420號解釋,及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的第1項,它的整句是這樣子:「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前段是這樣子,然後才是「衡酌經濟上的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可是國稅局在實務上解釋,卻是切割的,只考慮後半段,只考慮實質課稅公平原則,還有經濟上的意義,如果是這樣子的話,稅法的任何免稅所得,統統違反實質課稅公平原則,事實上這個就不對了,大法官解釋是,要先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很可惜,畢竟台灣目前實質課稅原則剛推廣沒有幾年,台灣還沒有出現過Ramsey原則的具體案例,很高興,也很悽慘,碰到太極門,我認為太極門有可能就是台灣的Ramsey原則。
透過台灣的Ramsey原則,大家來謹慎判斷,實質課稅原則的界限在哪裡?在英國,稅捐機關剛開始也是這樣子,剛開始老百姓濫用法律外觀形式來逃漏稅、節稅,很過分,就開始導入實質課稅原則,對國家是有幫助,也嚇止了一些不法,可是用到後來,就會一直贏,國稅局官司一直贏,努力的在為國家爭取稅收,到時候就會踰越界限,踰越界限官司就會開始打。後來英國Ramsey原則,它是說如果有一些經濟上的實質意義存在的話,不可以只考慮實質課稅原則,要看看有沒有經濟上的實質意義。這個案子,太極門經濟上的實質意義呢?第一,繳敬師禮是要下跪的,跟全台灣、全世界的補習班不太一樣。第二,它是永久期間,這很奇怪,補習班上課都有一定期間,有些補習班考不上還可以再補,可是太極門氣功越練越久身體越強壯,整個定義不太一樣。所以從經濟上的意義來判斷,然後從主給付義務來判斷,還有從大法官會議420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