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利率自由化的最後一里路
一般人往往把1989年廢除銀行法利率管制規定,視為臺灣完成利率自由化的時點,但忽略了2002年推動的放款利率訂價制度改革。
我國於1985年廢除「利率管理條例」,取消中央銀行對存放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開始實施利率自由化。同年,國內銀行全面實施基本放款利率制度。剛開始時,銀行公會將基本放款利率定義為銀行「對往來優良客戶之短期放款最低利率」;銀行放款訂價,一律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不得減碼計息。嗣後由於國內貨幣市場利率走低,但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受限於存款資金成本,並未能同時調降,致兩者差距逐漸擴大,銀行為免流失優良客戶(具有在貨幣市場取得低利資金能力的客戶),遂建議仿傚美國「超基本放款利率放款」(super prime loan),對部分放款個案改以基本放款利率「減碼」方式訂價。銀行公會因而於1986修正基本放款利率定義為「對往來優良客戶之短期放款利率」,刪除「最低」二字,允許銀行放款「原則上以基本放款利率加碼方式辦理,但有特殊情況者得減碼」。
此外,大部分外商銀行在臺分行資金來源係以同業拆借為主,因此,其放款大都按平均資金成本(大致與貨幣市場利率連動)加碼的方式計息,而未採行按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減)碼的放款訂價方式。此種計息方式在1993年獲得財政部認可,規定外國銀行應於營業場所揭示新臺幣基本放款利率,惟對於非個人戶之放款,得以「按資金成本加碼」方式代替之,惟仍應揭示。基於業務競爭理由,本國銀行也起而效尤,在利率走低時期,競相對大客戶推出按貨幣市場利率計價的放款。換言之,有一部分的大額放款利率早已經在基本放款利率制度實施初期,即與基本放款利率「脫鉤」。
個人戶放款方面,財政部於1997年通函各金融機構,允許各發卡機構於營業場所牌告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除此之外,個人戶放款原則上均跟隨銀行自行牌告的基本放款利率計息。
自1998年中起,臺灣利率開始走低,但基本放款利率則變動很小,出現僵固現象。以2002年3月底與1997年底比較,臺灣銀行等五大行庫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固定)平均調降3.7個百分點(由6%調降至2.3%),但基本放款利率只調降0.175個百分點(由7.5%調降至7.325%)。這種情況,對長期房貸戶非常不公平。房貸戶如果想找別家銀行借新還舊,利率或許可以降低,但借款額度可能被縮減。變成週轉能力較差的房貸戶,只能任憑銀行宰割。
雖然,基本放款利率已經失去指標性。但是,大量的銀行放款契約,卻都是約定利率跟隨銀行自行牌告的基本放款利率浮動。所以,當時中央銀行只能引導銀行,朝向多元化訂價方式發展,讓銀行有時間與客戶洽訂新的放款契約,取代舊契約。基準利率屬其中一種訂價方式,其組成包括指標利率及附加比率,指標利率由銀行自行選取主要銀行定存或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利率或短期票券次級市場平均利率等作為訂價基礎﹔附加比率則由各銀行參酌自身作業成本及利率風險貼水等因素訂定,但銀行不能輕易調整。以基準利率計價的放款案件只能加碼,不得減碼承作,加碼幅度視客戶信用狀況、借款額度、期限,擔保品有無等決定,且加碼幅度於貸款契約存續期間不得任意調整。
現在銀行法第34-1條已經規定,銀行辦理授信,應訂定合理之定價,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客戶整體貢獻度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授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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