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利害關係者」的角度來改進公司治理制度
每次發生公司掏空案,受害者都是員工、債權人、和小股東,甚至連獨立董事都聲稱,他們也是被矇在鼓裡的「受害者」。顯示我國的公司治理制度,仍然有很大的改進空間。
公司規模變大以後,持股逐漸分散。市場派就有機會透過收購委託書,掌控公司經營權。購併業者,也是虎視耽耽,尋找cash cow。員工常常是最慘的一群,不但失去工作,甚至被欠薪且無處追討。
解決之道,或許可以把公司經營者的「選民」,由「股東」(shareholders)擴大至所有「利害關係者」(stakeholders)。也就是股東之外,加上員工和債權人。例如,董事全部席次,半數由股東依據持股數量選舉產生。另外一半席次為「獨立董事」,由員工和債權人選舉產生。獨立董事不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功能為維護員工和債權人權益。
由於代表債權銀行的獨立董事職權,僅限於確保債權,不得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因此,仍然符合「產金分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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