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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年度文建會莫拉克風災重建區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重建補助作業要點

2010/05/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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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年度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莫拉克風災重建區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重建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文壹字第09920091492號令訂定

一、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扶植重建區(區域範圍如附表一)內優質及具有潛力之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提升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品質及獲利能力,特訂定「九十九年度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莫拉克風災重建區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重建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文化創意產業,係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產業;其產業類別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三、 補助對象:
    (一) 於重建區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原住民法人、合夥、獨資事業體。
    (二) 進入重建區推動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之社區組織及民間團體,包括:社區發展協會、地方文化團體組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與原住民文創產業相關之基金會、學會等。
符合前兩款並於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重建會)指定之重建區「產業重建點(如附表二)」推動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者,得優先補助。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業依法令辦理登記、立(備)案或核准設立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 補助項目:
   (一) 第一類:重建區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從事重建區原住民文化創意產業之人才培訓、營運、研發、生產、行銷、推廣、授權等相關工作事項。
  (二) 第二類:區域型原住民文創產業發展工作事項。
        1. 提供重建區原住民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之諮詢輔導、資源整合、教育訓練等相關工作,諮詢輔導範圍應包括重建會所指定之產業重建點。
        2. 工作區域劃分:(1)南投縣與嘉義縣,(2)台南縣與高雄縣,(3)屏東縣,(4)台東縣。每區域補助一個團隊。
        3. 工作內容應包括輔導該區域之第一類受補助者辦理經費核銷、期中期末報告等相關行政作業。
        4. 工作內容應對該區域之第一類受補助者及未受補助但具發展潛力之原住民文化創意事業,提供教育訓練並協助其產業發展,其輔導數量每區域須在十五個以上。
五、 補助金額及標準:
    (一) 第一類補助案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六十萬元整,包括專案人員薪資(以一名為限,並以重建區住民為優先)、派員參與課程培訓時之教育訓練津貼、交通費用等,惟實際補助金額、項目與補助團隊數量,得依經費編列及審查結果調整之。
    (二) 第二類補助案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惟實際補助金額、項目得依經費編列及審查結果決定之。
    (三) 本要點不補助資本門之設備費用支出及行政管理費(常態性水電、能源、通信等開銷)等基本營運之經費。
    (四) 本要點補助計畫執行時之設備租用,包含電腦、桌椅、辦公設備、通訊設備、網路設備、生產設備等。
    (五) 計畫執行專案人員:
         1. 本要點提供專案人員之補助,用以執行該計畫並擔任聯絡窗口。第一類提案單位以一名專案人員為限,第二類提案則無此限制,凡具備下列條件者應併同計畫案提出:
           (1)每月薪資補助金額依學經歷最低補助新臺幣二萬三千元,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四千元(含雇主應負擔之勞保、職災保險、健保、勞退準備金等,資遣費用需由申請者自籌,不補助年終獎金)。
           (2)專案人員以具高中以上學歷擔任為原則,並於計畫申請時檢附該員履歷並述明該員於計畫中之工作內容;高中以下學歷者,請檢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2. 為避免資源重疊,該員應為專(全)職人員,於薪資領取期間不得擔任其他單位計畫之專職人員。
3. 該員於工作期間,應配合辦理個人保險事宜。
    (六) 其他未盡事宜,本會得依實際狀況補充說明及要求。
六、 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自要點公布次日起接受補助申請,為期三十天。截止日若為星期六、日或例假日,則順延一日。
(二) 申請者應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一份及「計畫書」七份,於截止收件時間前送達本會(不以郵戳為憑),逾期、缺件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概不受理。
(三) 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審查程序及基準:
(一)本會依據第三點進行申請計畫之資格審查,並邀集專家、學者及本會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條規定情形,應予迴避或解聘。
(二)評選項目及比重:
1. 計畫內容之完整性與可行性(百分之三十)。
2. 計畫對於重建區災後重建的貢獻程度(百分之二十)。
3. 計畫預算編列之合理性(百分之二十)。
4. 人力編制之適當性(百分之十五)。
5. 團隊對於各種社會資源的掌握與媒合能力(百分之十五)。
(三)各申請案之審查結果,本會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廢止補助。
八、各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者,本會不再就相同項目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會將廢止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九、計畫時程:本要點核定補助之各計畫執行期間,為自計畫核定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如計畫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應於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申請計畫展延,經本會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並應於年度內執行完畢,經費不得辦理保留。
十、撥款及核銷:
(一) 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1. 第一期款:受補助者於本會核定後,檢送第一期款領據及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各乙份,經審查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
2. 第二期款:受補助者應於九十九年八月底前提具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經審查通過後,檢送第一、二期款原始支出憑證及第二期款領據,辦理撥付百分之四十補助款。
3. 第三期款:受補助者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送期末報告資料,經本會於九十九年十二月間召開期末審查會議通過後,檢附第三期款領據、第三期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期末報告書及全案電子檔等函送本會,經審查通過後撥付餘百分之三十補助款。
(二)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繳回本會。
(三)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專戶與孳息:
(一)受補助之團體,補助費用應存入專戶,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但計畫如有變更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並事先徵得本會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計畫執行完成時,賸餘經費連同孳息及其他收入繳回本會辦理結案,未繳回孳息或無孳息者應敘明原因。
十二、諮詢輔導:本會及經本會授權單位得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於預先通知後辦理訪視,並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
十三、考評: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會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因計畫變更、補助款用途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等有違原計畫之情況,應即函報本會,經本會核准後方可變更。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將列為未來文創產業相關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受補助單位與本補助計畫相關之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會,若情況特殊亦須於舉辦重要活動前通知本會。辦理宣傳推廣活動著有成效者,本會將列為未來文創產業相關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四、受補助單位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文字紀錄、書籍、影音資料及報告書等著作,本會及經本會授權之人得自由運用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十五、本會為推動具有特殊文化創意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並配合行政院各項產業重業相關計畫執行。
十六、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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