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在立院投票當天所做的民調顯示超過九成民眾反對萊豬進口,但政府仍不顧民意強行通過萊豬進口允許誤踩食安地雷的風險被埋下。在野的藍、白、時力、和高金委員雖未能擋下萊豬進口,卻也逼出綠營不願盲目背書的立委們現身。如果期待下次選舉時罷免萊委就能從此遏止黨意凌駕民意的歪風,那也未免太低估政壇新血們後浪推前浪效法改進畢業學長姐的場控能力了。
辨別政府是否可能出賣真相犧牲人民的最佳方法就是把政府體制攤在陽光下「萊客消毒大餐」。憲法第52條規定,除內亂外患罪,總統享有比美國總統民事豁免權(Nixon v. Fitzgerald 457 U.S. 731, 1982)更高的刑事豁免權。不但如此,就算一旦因涉嫌內亂或外患罪而被傳喚作證時,還可搬出大法官釋字第627號提到的「國家機密特權」這個憲法外的超級外掛以拒絕調查說明。儘管在野黨因行政院長在接受萊豬決策質詢時各說各話的傲慢而要求總統出面辯論說明,總統仍對諸多食安疑慮和開放進口的實質原因不去和在野黨甚或本黨立委充分溝通,也讓部分綠委在面對民意壓力下不得不投下棄權票。權能監督(check and balance)如此失衡下,若高層處理兩岸問題也像萊豬案般只重申政令各說各話,當成政治角力遊戲卻不去周延規畫和溝通,如何防範高層決策圈受到外國勢力威脅利誘而損害國家安全利益、或迫使國人面臨戰爭風險的升高?
憲法設計之初難道沒有考慮到權能均衡監督嗎?檢視歷次修憲就可發現造成權能監督逐漸失衡的蛛絲馬跡。1990年野百合學運要求解散國民大會、廢止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和召開國是會議。1991年第一次修憲就議決廢止了動員戡亂臨時條款。1992年第二次修憲賦予地方自治及首長民選,讓監察委員從間接選舉改成總統任命後經國民大會同意,監察院因此完全喪失民意基礎。1994年的第三次修憲時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和副總統直接民選,1996年總統直選。1997年第四次修憲,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再需要經過立院同意,凍省決策再將民選省長和省議會廢除。又將監察院對總統的彈劾權取消,彈劾權僅留給立法院提交國民大會同意。但國民大會於2005年第七次修憲廢除。權力高度集中的領導層峰在缺乏國民大會或喪失彈劾權的監察院制衡下,其決策的最終拍板決定過程只要透過立法院政黨閉門協商就不會留下可讓國人檢驗公評的記錄。權能監督如此失衡下,如何要求政府以權責相符方式執政來保障國家和人民的安全利益?
台灣新興的跨黨派正能量除了展現出堅持不接受政治決策凌駕於民主科學的勇氣和決心外,能否從憲政體制面推動改革徹底重建更符合民意並經得起公開檢驗的政府?放眼美、日、德、英、法、荷等國皆有參眾兩院彼此制約;瑞典國會雖僅設一院,但和北歐、西南歐和瑞士等國皆建立了直接民權機制以防止政府擴權侵害國民權利。為了不限於或不陷於體制內思考所造成的失衡不周,不妨讓有爭議的公共政策或議題未來能夠在新設的國是論壇內充分受到國人討論檢驗。一旦達成周延結論又經連署達標後可呈送立法院審議、或進一步公投表決,讓超過九成以上的無黨派國民也能有展現公民意志的創制權和複決權。兩岸問題最終無論發展到由正能量主導協商解決,或演變成兵戎相見的斬首戰爭,超然的公民國是論壇皆可扮演關鍵的溝通或延續運作(continuity of government)角色。不但符合野百合推動憲改的學運精神,也符合立憲當時要求國家權力最高機構屬於全體國民而不受政府五院或政黨高層管控的均衡設計。如此,政府在政黨運作的高效能下,也能凝聚民意參與監督並還權於民,或許對於推動司法改革現代化也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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