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受理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有關事宜
公告受理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有關事宜
一、補助對象:
下列三點均具備者
(一)劃定特定區域內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領有證明者。
(二)98年8月7日前設籍於該住宅者。
(三)有實際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補助以戶為單位(由戶長提出申請,戶長無法申請時由共同生活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提出申請),其額度如下:
(一)房屋租金:戶內3口以下,每月6,000元;4口者,每月8,000元;5口以上者,每月10,000元。最長不超過2年或遷入永久屋止。
(二)購屋自備款:購屋貸款金額20﹪,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1、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決定,最高不超過350萬元。
2、貸款期限:最長20年;寬限期最長5年。
3、優惠利率:按郵儲2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目前為
0.502﹪)
(四)搬遷費:戶內實際居住人口每人30,000元,最多5口為限。
(五)其他安置之必要費用:生活輔導金,每人每月3,000元,最高以5口為限,期間6個月。
三、補助地區:屏東縣劃定特定區域範圍。
四、受理申請單位:鄉鎮公所收件彙整後,送縣政府審查。
五、申請書請逕向鄉鎮公所索取或至本府建設處網站下載,檢附文件(詳申請書所載應附文件)。
六、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99年6月30日止。
七、補助款發放方式及貸款辦理方式:
搬遷費及生活輔導金於中央補助款核撥至縣府後一次核撥、租金補貼按月核撥,逕撥至申請人指定郵局帳戶。未申請永久屋而欲自行購屋者,得向縣政府申請核發購置住宅證明書,並於有效期限二年內逕洽承辦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利息補貼及自備款補貼事宜。
八、本公告未盡事項,悉依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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