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評三倍券發放與健保卡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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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羿翰(林梧璿) 2020/07/18電

2020年全球爆發新冠肺炎疫情,重創全球經濟,各國政府紛紛祭出振興經濟措施,來維持經濟正成長,於此臺灣政府推出「振興三倍券」,讓民眾以1,000元現金購買政府發行的3,000元振興券,希望能夠藉此提振臺灣內需市場的消費面,筆者並非經濟學專業,無法評論振興三倍券(下簡稱三倍券)與2008年的振興經濟消費券(下簡稱消費券)是否能有效振興經濟,但筆者將針對三倍券的發放程序、通路以及用健保卡作為領取三倍券的購買憑證之政策是否適當做出評論與建議。

一、三倍券的購買管道

本次的三倍券與2008年的消費券在票券形式上有蠻強烈的差異,2008年的時空背景,個人智慧型手機與行動支付在臺灣並不盛行,因此消費券的發放僅以實體券的方式為之,而現今臺灣早已步入非現金交易的時代,因此本次的三倍券除實體票券之外更可以綁定行動支付、信用卡、電子票證(如悠遊卡、一卡通),這是根據時代與科技的進步做出之調整,這也顯示政府政策的進步性,但由於民間店家配合三倍券政策,紛紛祭出來店憑三倍券享優惠的活動,因此多數民眾仍以領取實體票券為主,故實體券的領取方式與管道則成為檢核政府政策滿意度的一項重要討論指標。

領取實體三倍券的管道可以依訂購方式區分為平台預訂(https://3000.gov.tw/)、超商預訂與郵局領取等三個訂購管道,前二者皆須提前預購,在到選取的指定超商或超市藥妝店憑證領取,政府與四大超商(7-11、全家、萊爾富、OK便利商店)、連鎖超市(全聯、美廉社)、連鎖藥妝店(屈臣氏、康是美)合作作為民眾領取三倍券的通路,而後者則無需事先預訂,只須攜帶健保卡與1,000元至郵局購買即可。

二、購買實體券之不便與改善建議

民眾若透過平台預訂並且指定到超商取貨或透過超商預訂之管道購買,在取貨時則必須再次到超商事務機前登入系統印出小白單,而這個程序則使政府成為民眾抨擊的標的,由於民眾希望搶先於開放首周領取三倍券,造成超商人潮眾多,而大量的領取人潮卻使得中央政府的三倍券系統流量超載當機,而政府為了維持系統穩定,進行流量管制措施,此舉卻使民眾須在超商事務機前久候流量管制開放,事務機前排隊的人潮與流量管制造成的阻塞,嚴重拖垮超商的服務品質,同時也為超商服務人員增添不必要的麻煩。

因此如何簡化流程以及如何避免盜領情事發生則成為政府與相關合作通路必須思考與解決的目標。就筆者觀點而言,首次購買時已經使用健保卡作為身分認證,同時也已指定領取三倍券的通路門市,故取貨時應該簡化流程,修正為持簡訊序號與任一載有身分證字號之證件於結帳櫃檯領取即可,服務人員在結帳機台手動輸入消費者簡訊序號後,檢核證件身分證後四碼正確與否,即可發給三倍券予消費者,雖然此流程要求服務人員手動輸入序號似乎有些為難,但超商人員便無需再額外排除事務機故障等問題,此流程可避免超商事務機流量過載,也同時亦可分流超商人潮(超商一間門市大多僅有一台事務機,但結帳櫃台大多設計23組)。

三、是否有其他管道之可能

本次發放三倍券政府與民間合作打造多種領取管道,希望可以達到便民的效果,但民間企業講求獲利至上,因此在合作的過程中勢必會向政府收取通路服務費或手續費用,此舉雖然合理,但也同時增加政府的發放成本,墊高三倍券的總體成本,將排擠其他振興措施的預算,因此我們是否能討論出其他節省政府支出的發放管道,作為民眾領取三倍券的通路。

臺灣擁有發達且密集的鄰里系統,過去發放消費券時亦憑藉此系統做為發放管道,但這必須結合戶政體系之配合,以達到節省預算之目的,筆者認為政府依然維持平台預購之管道,讓預購民眾選取欲取貨之鄰里辦公室,此設計之目的在於便利外地就業、就學之民眾可於生活圈中的鄰里辦公室領取三倍券,不必強制其返回戶籍地領取。而訂購系統亦可讓民眾選取線上繳費或實體繳費,此舉則可減少村里長代為保管之現金數量,以避免失竊問題的產生。

鄰里系統為臺灣既有的地方社會體系,若能善加利用除了能夠拉近村里長與在地居民的互動關係更能有效減少政府支出,雖然委外化能夠透過民間企業的相互競爭達到效率最適,但支出的成本是否必須,也是政府施政需要考量的重點,國家稅收來自民間的辛勞,雖然政府的消費能振興經濟之發展,但政府投入的成本需考量必要性與未來投資的發展性,因此節省關於發放通路之費用並將資源挹注其他建設或振興措施或許更加適當。

四、健保卡之濫用

健保卡作為全民健康保險之憑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條之規定不得作為非醫療用途之使用,先前透過健保卡作為購買國家徵用口罩的交易憑證,是因為防疫期間口罩的使用能助於疫情之控制,廣義而言屬於醫療防治之用途,尚能接受政府之安排。筆者深知,振興經濟對於社會發展之重要性,也肯定政府發放三倍券之提振措施,但對於以健保卡作為購買三倍券之憑證則全然無法接受,振興經濟與社會發展息息相關,但與醫療行為卻毫無關聯,而健保卡作為醫療用途之憑證,未經法律授權怎能轉作他項用途之使用,全民健保不同於其他民間契約,它是具有公共性質的社會保險,受到憲法的授權與法律的保障,其使用規範應當依照法規範之約束。先前提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即開放民眾使用健保卡登入報稅,雖然便利,但明顯有違政府當初設置健保卡之用途與不另做他用之承諾,內政部過去製發自然人憑證作為民眾使用政府網路服務的的身分認證,但其推展程度明顯不及健保卡的普遍性,我國全民健保制度之納保率高達99.9%,幾乎達到全民皆有健保卡的成績,但其普及性並不能作為政府轉作他用的理由,政府於法理上也深知此道理,因此遲遲不修法放寬健保卡的使用範疇,但即便如此政府仍然違法使用健保卡作為領取三倍券的憑證。

監察院近日將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我國專責人權保障的機構,這也是臺灣人權發展的進步,但縱然如此,政府對於人民的資訊權、隱私權仍然不夠尊重,甚至為求便利主動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便宜行事,人民有使用政府提供之社會福利之權利,同時也保有大法官解釋賦予的隱私權,兩者皆是人民的重要權利,不能要求民眾捨其一以利其他,這是破壞政府誠信的嚴重缺失,同時也破壞日後發行數位身分證的互信基礎,政府應當審慎思考該政策所造成的傷害,並且謀求彌補之措施。

政府發放消費券鼓勵民眾消費以求振興經濟之舉,筆者深感認同,也感謝政府對於經濟發展的重視,同時顧及經濟弱勢者之需求,提早發放1,000元之補助款至弱勢民眾戶頭,以減少三倍券提領門檻對於弱勢民眾的傷害,而此措施也可顧及經濟弱勢者之隱私以避免遭社區標籤化的困境,這些政府立意良善之措施,值得民眾支持。但這並不代表國人應該鄉愿的概括支持政府關於三倍券的所有措施,政策的細節關乎到施行的成效與正當性,政府有義務完整的保障人民的權利並且提供更適宜的社會福利,這是政府應達成的目標,而民眾也有義務監督政府的施政,以確保自己的權利不遭受侵犯,臺灣的防疫或許在世界上得到良好的成效,我們可以鼓勵政府,但同時也不要忘記給政府一點壓力,讓人民的權利得到保障,讓資訊生活更加安全,讓政府更值得人民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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