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審制有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力嗎?
陪審制的邏輯很清楚:法律專業問題交給專業的法官去處理;必須靠社會生活經驗去判斷的「事實認定問題」,則交由陪審團去處理。同時,為了避免陪審團的判斷被法律條文框架所束縛,所以,有法律背景的人,會被排除在陪審團外;換言之,學法律的人不可以當陪審員。
我國司法制度,被人詬病的重點之一,就是法官對事實的認定,有自由心證權力。同時,又不要求擔任法官的人,必須先要有執業律師工作經驗。當上法官,可以住在司法新村,享受終身職工作保障,以便保持「皇后的貞操」。相對而言,法官的社會生活經驗卻可能嚴重不足,甚至可以說是與社會脫節。我國規劃中的參審制,能夠彌補這個重大缺陷嗎?國民法官和法官看法不同時,法官搬出倒背如流的法律條文和一堆解釋文,國民法官能夠抵擋嗎?
其次,我國的司法制度非常強調法官的獨立審判權限。各個法官對於法律條文,可以各自解讀,讓甲說和乙說的不同判決結果,可以同時存在多年。當事人只能看運氣。英美法系的common law在我國是行不通的。所以,訴訟當事人除非引用的是被法院選定的「判例」,否則,不能說某某法院對這類案件作出怎樣的判決,就提出來作為抗辯理由。參審制有辦法破除這類的門戶之見嗎?
其實,甲說和乙說判決現象,也反映我國司法制度僵化的層面。採行common law的國家非常著重法理原則的探討。所有,法官可以隨著社會情勢變遷,根據法理和立法意旨,對法律條文作出新的詮釋。我國的司法判決文,卻常被發現有「複製和貼上」的情形。
再提一點,歐美先進國家有新的法律條文出來,評論者往往會說,真正的影響效果,還是要經過訴訟案件的試煉。換言之,真正發生事情以後,案例才是最重要的。立法或監察部門其實應該成立一個專責單位,有系統地追蹤各個法條,有沒有達到當初立法的預期效果?或是,有沒有法條因為情勢變遷,變得過時了。然後定期向立法者提出報告,建議應該增修的法律條文。這樣,就不致於出現甲說和乙說判決結果,可以同時存在社會多年的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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