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監察院氣爆糾正案 高雄市議會氣爆善款調查委員會:高雄市府應聞過則改,陳菊要站出來交代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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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監察院氣爆糾正案 高雄市議會氣爆善款調查委員會:高雄市府應聞過則改,陳菊要站出來交代真相

監察院李月德、陳慶財、楊美鈴、江明蒼、江綺雯等委員調查高雄731氣爆善款運用相關事宜,於6月16日通過對高雄市政府的糾正案,指出市府於氣爆善款運用有諸多不當之處。監察調查委員就事論事、指正行政缺失,不料非調查成員之蔡系監委自喪立場、忙於為未來院長陳菊辯護,菊系主導之高市看守小內閣也虛心檢討缺失、急於為陳菊及代理副市長王世芳文過飾非,這些「大私無公」的表現令人嘆為「官止」,也讓人懷疑未來陳菊領導的監察院是否會成為一言堂?未來高雄若由綠營再執政,政風是否將再次墮落?

一、蔡系監委自毀立場,未來監院成一言堂?

氣爆糾正案通過後,蔡崇義、田秋堇、楊芳婉、高涌誠、趙永清、張武修、王幼玲、林盛豐、林雅鋒等9位非調查委員提出不同意見。除林雅鋒之外,其餘均為蔡英文總統提名,且多人均在爭取連任,其中有的是蔡英文總統同班同學,有的曾被全台一千多位律師朕名抗議,多人都具爭議。

蔡系監委所提不同意意見最離譜的一點,就是認為「善款基金會係以民間代表為主,政府功能在輔佐,因此基金會有自主使用之權,監察院實無主觀認為不當之必要。」這段話自我閹割監察權,邏輯嚴重錯誤,明顯是為護菊而硬掰。依七三一氣爆民間捐款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作業要點第五條,氣爆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由社會局局長兼任,其他市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及受害代表也都是由高雄市政府聘派任。換句話說,當年所有善款委員都是由高雄市政府指派,所有善款使用計畫則是由高雄市政府提送委員會審查,這種「左手審右手」任誰看了都知道高市府必須承擔所有責任,蔡系監委竟說監察院沒有介入的必要,實令感慨監委風骨何在?

再則,9位監委之不同意見與後來市府發出的新聞稿雷同處甚高,令人懷疑是不是「一稿兩用」?若果真監察機關和被監察機關只因顏色相同,就跨「監察-被監察」關係而一鼻孔出氣,這置憲政體制於何地?現在就這樣,未來陳菊當了院長,監委還能有獨立辦案的空間嗎?

二、市府應聞過則改,看守小內閣莫當護菊小內閣

聞過則改是行政機關面對監察權的應有態度,但糾正文一出,菊系主導之高市看守小內閣非但不虛心檢討缺失,反而第一時間為陳菊、代理副市長王世芳文過飾非,這樣「大私無公」的民進黨團隊,未來很難令人期待。

監委認為指定捐款3億餘元應確實專款專用、避免非直接關聯之運用,但觀光局辦理106年泰國市場推廣行銷計畫與推廣觀光之出國目的未盡相符消防局赴日本考察、建置E化公務系統,以及文化局將捐款用作「氣爆裝置藝術」設施維護費使用,這些都有把捐款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費用之嫌,所以予以糾正。這些違失確實應自省檢討,市府不應再強找理由、文過飾非。

代位求償律是代理副市長王世芳當年的提倡,使得市府動用8億善款購買災民債權有了理論基礎及法律依據,進而衍生出後來律師費是否過高的問題。監委調查認為律師費能不能以善款支付有疑議,求償金額僅數百元、律師費竟要1萬,以及上訴二審也高達一案8千元等也不適當。這些糾正見解都屬中肯,市府為代理副市長的顏面而大力反擊,實無必要。

相對於護菊護芳,糾正文指出市府「至今未釐清收受捐款之相對應收據」,市府卻對此視若無睹、沒有檢討改進的意思,令人傻眼。

三、陳菊請站出來面對3204萬支票造假案

六年前陳菊與台灣區珠寶工業同業公會,共同拿一張面額為3,204萬1,910元的支票公開拍照、留下歷史鏡頭。監察院調查發現,這張合影的支票向彰化銀行查證後,票面金額只有9千餘元,提示人也不是珠寶公會。

市府昨天新聞稿回應說,經查證並無這張3,204萬1,910元的支票捐入,珠寶同業相關個人或公司行號是分別開立20張支票,加起來是3,204萬1,910元。問題是,六年前陳菊確實拿「一張」而非20張支票公開合影,六年後卻說並沒有那張支票,那麼是當年陳菊當年為了宣傳而造假?還是真有那張支票,但後來被陳菊「弄丟了」?

此事事關重大,也關係到未來監察院長的清譽,請陳菊站出來說清楚,向全國人民做明確的交代!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高雄市政府公函回應「監院氣爆糾正案」如下:

標題:石化氣爆善款運用並無不法 高市府要積極向監察委員說明

有關石化氣爆善款使用已歷經市府內部政風調查、外部審計、檢調、監察院等調查,並無不法,外界輿論的臆測及誤導應就此終結。氣爆善款委員會始終由多數的災民代表及民間公正人士主導,市府擔任輔助角色,公務員依法行政,只是希望能為災民進行最好的照顧。

對於本次監察院調查意見,本府將本於職責詳細回報,說明如下:

一、關於台灣區珠寶工業同業公會捐贈之3,204萬1,910元之支票1紙(票號:JN11XXXXX),經本府查證並無此張支票捐入,所稱捐款金額3,204萬1,910元,實際為珠寶同業相關之個人或公司行號分別開立之20張支票,金額合計為3,204萬1,910元。本府皆確實依照捐款人意志開具共計72張收據,氣爆捐款金額與收據一致皆已徵信,捐款金額及收據皆已清查,並無不相符的狀況,亦無未確實開立收據等情節。而監察院未向本府調閱台灣區珠寶工業同業公會收據即逕判斷結論,本府亦會正式公文回覆其理解有誤。

二、對於監察院糾正消防局購置災防設備一事,還原當年社會氛圍,消防員遭遇重大損失,眾多善款是指定捐給消防員改善設備,因此消防局使用指定捐款及部分非指定捐款,經獨立之善款委員會核定後才執行,並無違誤。

三、對調查報告質疑市府以善款委任律師提起求償訴訟,說明如下:

(一)查大法官釋字540號解釋肯認行政機關得採取私法上的手段來達成給付行政的目的。高雄市政府為協助災民回歸正常生活,使其脫免訟累,當然可以受讓債權,以取得訴訟實施權,代災民訴訟,因此,求償訴訟的律師費自然是用於災民身上,並無法理疑慮。

(二)如果與災民自行個別起訴而不參加債權讓與的律師費相較,求償訴訟的律師費顯較低廉,調查報告不但對此略而不談,且又只針對標的較小的案件加以指摘,卻忽略也有標的金額甚為龐大卻仍以10,000元計價的事實,亦有不公。況因對造均提起上訴,故上訴利益亦不能僅計算敗訴金額,例如,起訴金額100萬,假設一審判市府及災民可以拿到99萬9,000元,惟因對造提起上訴,二審也有可能就市府一審勝訴部分改判,仍須由律師就全部金額進行攻防,監察院意見認為二審不該花律師費8,000元,無異是要災民在二審放棄一審已經贏的部分,豈非罔顧災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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