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ACCIONA公司、氣候變遷機構投資者集團(IIGCC)、Hybrid科技公司討論如何讓企業與投資者達到氣候中和(圖:林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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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盈秀(英國里茲大學企業永續研究生)
歐洲投資銀行(EIB)和西班牙跨國公司IM2 Energía Solar也在COP25期間簽署了一項協議,以促進西班牙再生能源發展,並幫助實現歐盟的氣候目標。EIB計劃提供2600萬歐元,以支持Solar Storm 200這項專案,內容包括在西班牙建設15個太陽光電系統,此協議是促進全球氣候金融的一項成果。
各國代表與學者討論哥本哈根綠色氣候基金十年來的進展(圖:林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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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定義「平衡」?五比五對分嗎?應該將資金多分配於短期的減緩,還是多分配於長期的調適?
2.
調適資金應該優先分配於脆弱的發展中國家,像是最不發達國家(LDCs)、小島嶼發展中國家(SIDS)和非洲國家?哪些國家是「最脆弱」的發展中國家?
3.
目前已開發國家所貢獻的資金是由出資「意願」而定,而非他們所造成氣候變遷影響的「責任」,或是他們財務與技術的「能力」而定。
一、
重新調整資本流向永續投資,以實現永續和包容性成長:為永續發展活動建立歐盟分類系統,以協助投資者明確鑑別歐盟內的永續性活動;綠色金融商品建立標準與標籤,例如:歐盟綠色債劵標準與永續性責任投資等。
二、
將永續性納入風險管理:確立投資者及資產管理者的職責,使其投資能更具長期性。
三、
促進金融與經濟活動中的透明度和長遠性:投資公司應揭露氣候變遷對於公司財務的風險與機會,建議歐盟可採用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的「氣候變遷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 TCFD)所提出的指導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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