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心兒少 從新聞把關做起
【記者詹昀穎/台北報導】遇到一則性侵案,新聞該怎麼呈現?如果對象是未成年少男少女,又該怎麼辦?財團法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於十一月四日,在輔仁大學舉辦「媒體報導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兒少保護事件新聞守則」講座,向與會學生闡述,怎樣操作新聞才不會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
輔仁大學新聞傳播學系副教授陳順孝舉了他自身的例子。他說,在業界工作時,某天接觸到一則父親性侵未成年女兒的新聞,他看新聞中只出現少女姓氏,覺得這樣的處理已很恰當,已經保護到少女隱私,便將稿件送交校對,校對人員卻告訴他,「雖然新聞中未透露少女名字,但她父親的名字是公開的,新聞一見報,街坊鄰居都知道誰是受害者,還是沒有保護到少女。」」
陳順孝說:「不經意的透露,有可能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在新聞中不僅要隱藏受害者的名字,連施暴者也不能透露,以免傷害無辜。
輔仁大學大眾傳播學研究所助教陳春富說,現今的新聞有許多缺失,他以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母親殺害四個月大嬰兒」的新聞為例(詳情見圖一),陳春富說,照片雖將嬰兒眼睛打馬賽克,但輪廓仍依稀可辨;新聞照片拍出兇器及奶瓶,「看起來很可怕,我是男生也不敢看。」以及虛構、想像的犯罪示意圖,「會造成社會模仿效應」。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說,像這類腥羶色的新聞時常見報,「民眾雖有『知的權利』,也有『不知的權利』。」只要涉及新聞受害者的權益、個人隱私、血腥等,都可以拒看。「負面新聞比正面新聞高得太多太多了。」她說。
她再以上述「母弒兒」的新聞為例,葉大華表示:「媒體是兒童及少年接觸與通往成人世界最重要的管道。」新聞產製者應該要想:什麼才是適合他們的新聞。對於兒童與少年的犯罪,在新聞的處理上,也要降低傷害,特別是在查證犯罪事實時;採訪前也要徵得對方同意,避免「侵入式」採訪。
「對於未成年這部份的新聞要『隱惡揚善』,因為他們的人生還很久。」葉大華說。在十八歲之前,也不能有死刑,藉此保護施、受害者。
陳春富並強調,記者寫新聞時也要避免觸法,如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四十五條:「偵查,不公開之。」及避免「無罪推定原則」。還有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六條、性侵害防治法第十二條等,都是為了保護兒童及少年犯罪而設。
不過記者也是人,怎樣讓報導平衡不失焦呢?葉大華說,端賴你的專業是為誰服務。如果是大眾,那就要衡量是否可接受偏激的價值觀,「別讓商業化影響自己的想法,用創意、專業顛覆傳統,改變現況。」陳春富也表示,記者該多讀書、多接收新知,學習解讀新聞,累積實力後改變現今的新聞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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