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四期風雨中環評過關
‧朱淑娟/環保署報導2009.10.30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經過半年審查,今(30)日在環保署舉行的環評大會中拍板過關。二林園區在審查過程中充滿爭議,遭受雲林縣、彰化縣強力抗爭,落幕時刻依然高潮跌起,而且出現一個眾人都意想不到的結局。
從今年四月七日第一次環評審查起,二林園區廢水排放方案一變再變,結果繞了半天一切回到原點,環評大會的結論是:「排入舊濁水溪、濁水溪,兩案都可接受(註1)。」另外,未來如二林園區廢水要改排到「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以下」、或設「海洋放流管」,須重送環評差異分析審查。
環評大會通過後,營建署區域計畫委員會近日將排入大會審查,一旦區委會通過,中科即可動工。中科局長楊文科今天也表示,預計年底動工。
(註1)「舊濁水溪方案」是將廢水排入舊濁水溪流域、三和制水閘下游河段。「濁水溪方案」,從二林園區往南拉17公里專管,將廢水排放到自強大橋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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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敦義版」只列「附帶決議」,沒有約束力
至於行政院長吳敦義在環評大會前與雲林縣長蘇治芬會面,提出「吳敦義版」方案(註2)。環保署表示,那是行政院的政治承諾、不是環評承諾。因此只列入「附帶決議」,未來中科如採「吳敦義版」,應送環評差異分析審查。
不過,未來中科如未提出「吳敦義版」,也不會違反環評承諾,因為這只是「附帶決議」。楊文科今雖當場承諾未來廢水排放將採「吳敦義版」,但中科年底動工後,「頭過身已過」,會不會執行「吳敦義版」,目前無法預料。
不過前環評委員詹順貴認為,「吳敦義版」是否比較好,只是主觀的想像,環評委員要做決定時應基於充份、完整資訊來做決定。如何拉管?對海洋生物影響如何?因應對策是什麼?都不知道。
詹順貴認為,二林園區對環境已有重大衝擊,應進入二階環評。民間國光石化都願意進入二階,在範疇界定會議中理性討論值得肯定。但中科從三期到四期,是一手在破壞台灣環評制度的單位,「各位環評委員要縱容他們嗎?」
(註2)行政院長吳敦義接見雲林縣長蘇治芬,達成「以政策決定」提高二林園區放流水處理規格的共識,包括請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考量,採取專用放流管向海洋再延伸3公里、完全回收提供國光石化再利用等。
廢水排雲林縣或彰化縣,兩縣皆無權反對
依環評大會結論,二林園區廢水可排入濁水溪、舊濁水溪,至於最後中科會如何選擇?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表示,中科可自行決定,不必跟環保署報告,但要取得主管機關廢水排放許可。
而濁水溪屬於中央管河川,所謂「主管機關」指的是水利署,由水利署核發排放許可。雲林縣、彰化縣政府完全沒有置喙餘地。雲林縣官員會後表示,基於政治考量,擔心廢水排入雲林縣(濁水溪)的機會相當大。
雲林縣長蘇治芬、彰化縣長卓伯源今都到場,個自表達反對廢水排入自己縣內後,隨即離開,兩人同鄰而坐,形同陌路。卓伯源一方面說,廢水排放已達高規格不會汙染,另一方面又主張廢水應排入雲林縣,當場有環評委員指卓的發言矛盾,要他收回。
一變再變的廢水排放方案,叫人如何信任
二林園區廢水要排放到那,自始至終飽受質疑,而中科的排水方案也一變再變,最早計畫排入彰化縣的舊濁水溪,漁民抗爭後,又提出改排到雲林縣的濁水溪,同樣遭受雲林縣反彈。其間又依學者要求提出「海洋放流管方案」。
最後,中科提出排入濁水溪、舊濁水溪兩方案供環評會審查。13日環評小組初審通過時,決議因民眾對廢水有疑慮,提出較友善的「河口方案」(註3)。但所謂「得」指的是可做、可不做,環評無法拘束中科是否採行「河口方案」。
(註3)初期及中期(放流水量在6萬噸以下),廢水「得」排放至舊濁水溪、或濁水溪之「河口潮間帶低潮線以下」,後期或廢水量高於6萬噸、或河口牡蠣體內銅檢測濃度值超過100(毫克/公斤),「應」以海洋放流管排放。」
民眾陳情、大批警力伺候
彰化漁民、農民昨天到行政院抗議、夜宿台北,今天再度到環保署前抗議。距離環保署外一條街就有警察駐守,環保署旁的路封街管制,要穿越還得出示證件。一個環評會管制到這種程度,中科再度改寫新紀錄。
有民眾質疑行政院長吳敦義,在環評專案小組做成結論後,又以行政力介入指示新方案(吳敦義版)。也有民眾支持「吳敦義版」,認為這個方案對漁民、農民的影響較小。
蠻野心足協會律師蔡雅瀅表示,中科三期環評違法一審已被撤銷(上訴中), 一個合法的環評審查是一個法治國家基本的要求,二林園區環評案應依法退回。
二林園區問題,何止廢水?
彰化環保聯盟理事長蔡嘉陽表示,二林園區應退回重審。彰化缺水,又來了兩個吸水的工業(二林園區、國光石化),迫使農業及民生再超抽地下水。長期用水來自大度攔河堰,「大度攔河堰通過了嗎?如果今天環評可以這樣打迷糊仗通過,就把環評法廢掉算了,因為一切都政治解決。」
另外,環評結論第六條,規範中科調用農田水利會的農業用水量以6.65萬噸為限,長期水源(大度攔河堰)完成後不得調用。但據了解,依中科與農田水利會簽訂的合約,為了保障工業用水安全,最多可調用16萬噸水。
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強調,「以環評結論為主,契約不得逾越環評結論」。未來用水情形有待觀察。而即使依環評法執行每天至多調用6.65萬噸,對農業用水的衝擊還是很大。當場有環評委員批評:「不明白我們這個國家為何都為了工業調撥農業用水」。
此外,揮發性有機物(VOC)一直沒被好好討論,最後環評結論出現「每年800公噸為上限」,以目前彰化空氣品質來看,每年再增加800噸,對空品會造成什麼衝擊,是無法想像的。
環評結論指這800噸採「抵換」方式,也就是說把之前核給別的工業區沒用完的核配量,當成二林園區的減量。(奇怪,別的工業區沒用完的核配量,是中科的財產嗎?可以轉來轉去?)
但無論如何,二林園區實實在在給彰化每年800公噸VOC,中央及地方政府對此都不能視而不見。
以環評法規範REACH,能否落實有待觀察
台灣環境行動網理事長杜文苓指出,歐盟的REACH制度強調預警原則,促進化學物質透明的行政手段,包括化學物質全面登錄、審查、管制,且要循求替代性安全物質,要負物質安全舉證責任。這些都要立法、行政配合才能落實。
環評結論,要求二林園區業者每年使用化學物質大於一公噸,原料供應商應取得歐洲化學總署的廠商及物質註冊號碼,並依REACH相關規定管理。
不過由於台灣並未在毒管法中管制REACH制度,二林園區是用環評法規範,未來中科如果未落實,是以環評法處罰、不是毒管法。以國內環評監督的品質,未來是否能落實管制,現在還很難說。
環保團體將提告
前環評委員詹順貴說,環保結論回到原點,「非常惡劣,幹嘛還要審這麼多次?」
另外,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如不明確即構成瑕疵,形同違法,此項行政行為可能被撤銷。
以中科二林案為例,「明確的結論」是選出一個廢水排放點,但環評結論做出排放濁水溪、舊濁水溪兩個方案皆可行,屬不明確的行政行為,詹順貴認為這種結論沒有「具體明確」,可能構成違法而被撤銷。
環境行動網理事長杜文苓表示,有環評委員提出應進入二階環評,但環保署的結論不進反退,今天的結論就是「中科要做什麼都可以」,不管河口、海口、或原來的濁水溪或舊濁水溪方案,這已經違反審查結論應明確的原則。
環保團體事後發表聯合聲明,指環保署今日強行通過二林園區開發案,不負責任。對於環保團體、地方漁民半年來提出的質疑完全未處理,「環評制度正式宣告死亡的一天」。環保團體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包括提起行政訴訟撤銷環評,以及告發環評委員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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