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分層負責制度
行政學上有一種說法,行政程序愈冗長的國家,貪腐愈嚴重。行政權力基本上就是簽名權。行政程序愈冗長,就表示一件公事,需要簽名的公務人員愈多。經驗老到的行政官僚有一句經驗談,就是「有法依法,有例援例,無法無例,開會決議」。為什麼要「開會決議」?名為「集體負責」,實則大家都不必負責。同理,一件公事有一大票公務人員簽名,就表示萬一發生問題,就會找不到應該真正負責的人;因為,大家為了自保,必然互相掩護。有心人如果想上下其手,就有機可乘了。
我國中央政府的行政制度,核定權集中在局、處長層級。一件公文,由承辦人,經過科長,再經過專門委員,以及2至3位的副局、處長,最後才會送到局、處長辦公桌。局、處長常常白天到處參加其他部會的會議,或陪同政務官去立法院,下班時間才回辦公室批閱公文。這時候的工作效率會好嗎?
其實,我國中央政府的科長層級,原則上都要經過10年以上的養成。只是層轉公文,實在沒有「人盡其才」。唯有落實「例外管理」,才能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並讓局、處長有時間去思考法規的合理性問題,以及協助政務官構思政策方向。具體作法,或許可以要求各科,搜集所承辦事項,作成案例彙編,存入電腦系統,並適度對外公開。凡有前例可循的案件,原則上授權科長核定。只有「例外」事項,或局、處長事先聲明保留授權的重要事項,才送局、處長核批。公文最好學習歐美國家,由實際核定的公務人員自行簽名後發文。這樣一來,就不需要安插那麼多的專門委員和副局、處長了。
政府部門不只是法規的執行者,同時也是法規的制訂者;所以,只是「依法行政」是無法平息「民怨」的。執法者也應該要時時思考法規有沒有「過時」的問題。在答復民眾的公文中,如果無法接受民眾的意見時,除了引用法規條文以外,也要說明這些法規的用意和目的。比方說,電視上看到有些民眾因為攜帶肉品被重罰,而有抱怨。有一個女警就回答得很好:如果讓非洲豬瘟傳入臺灣,養豬業的損失可能會超過2千億元。這樣的答覆,比引述一些民眾搞不清楚的法律條文,有說服力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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