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的處分權"漂白違章建築 - 法官枉法審判的又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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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是檢視建築物是否合乎基本安全的法律,但是,不論建築法如何謹慎制定,建管處或工務局如何盡力把關,終究,不敵民事法庭對違章建築的任意放行。

民事法庭對違章建築者,一概依法官自由心證「完成相當百分比,即取得"事實上的處分權"。」枉顧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明文規定: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9條(不動產物權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應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65條(不動產物權,含使用與處分)、民法第757條(物權,不得創設),故違章建築根本沒有什麼"事實上的處分權"。因為法官違法濫權予違章建築者"事實上的處分權",造成繼承、租賃或買賣均為有權占有。

有了違法解釋,自然,違章建築的住戶與違章建築者,只要有繼承、租賃或買賣關係,就可合法地入住,不論是否為無辜第三者。至於建築法擔心的安全問題,自然不是民事法庭需考慮。此外,一案不兩判,違章建築的住戶取得的是永久的合法居住權。無建照、無勘驗記錄的違章建築可合法入住,後遺症將是民事法庭可漂白違章建築、無辜第三者承受潛在的生命危險。

小小拆除大隊的拆除預算,當然趕不上民事法庭漂白違章建築的速度。如果建築法在安全上是必需的,那麼,懂該法的建商若蓋出違章建築卻遲不處理,就應被判敗訴,勝方可依規定墊付拆屋費,不需動用拆除預算。漂白違章建築,出事時,違章建築者多已不知去向,卻由一群無辜的違章建築住戶或其他人來承受。不管民事法庭是基於同情或其它,無事時便好,但發生不可預料的天災人禍時,卻是施小惠換人命,納稅人更是政府善後的最佳提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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