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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推廣ADR應該要有更積極的作為

2018/10/1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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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最近司法院在推廣ADR,希望藉由一些訴訟外的紛爭調解機制,減少訴訟案件。不過,從實際經驗,我覺得,司法院如果只是打廣告,沒有其他更積極的作為,成效可能會很有限。

原先我只知道鄉、鎮、和區公所有調解委員會。透過司法院網站,才知道市政府有「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雖然名為「不動產糾紛調處」,實際上不受理房屋糾紛案件,因為是地政局承辦的。但土地上如果有房屋,只管土地,不管房屋,能夠解決糾紛嗎?

其次,對於因繼承而變成公同共有的土地,依照內政部規定,必須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接受調處,市政府才會受理。但公同共有土地的產生,絕大部分應該就是源自繼承。而地政機關為什麼要進行調處,不就是為了促進土地利用效益,以及避免產生畸零地嗎?現在的土地法已經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且也準用於公同共有不動產。內政部發布這樣的行政命令,符合土地法的立法意旨嗎?

內政部的理由是說,遺產的內容比較複雜,不僅限於動產、不動產,尚可能包括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無體財產權,甚至可能有債務之存在。但是,我們的案件沒有這麼複雜,除了土地外,只有少數存款。感覺內政部的態度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還有一點令人感覺不太好。當我知道市政府不受理房屋案件後,想說那就不要「分割」土地,改成「持分共有」好了。沒想到這樣會變成地政局另一個科的承辦案件,申請流程可能必須重來一次。令人納悶的是,政府部門不是一體的嗎?

司法院如果有心推廣ADR,也許應該就公部門現有的各個糾紛調解機制,建立一套追蹤列管制度。督促各個相關政府單位建立單一窗口受理、分案,並登記處理結果。從中尋找瓶頸,改進糾紛調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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