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職法官適合當律師嗎?
我發現英美法系的紐西蘭,有律師工作經驗的人,才有資格當法官。當過法官的人,則不可以回鍋去當律師,接受訴訟當事人委託出庭。我國正好相反;學校一畢業就可以去考法官,不要求有律師工作經驗。法官退職,卻可以當律師,代理訴訟。
「奶嘴法官」的產生,當然跟缺乏社會經驗有關聯。要求有律師工作經驗的人,才可以當法官,有助於改善這個問題。
「恐龍法官」的產生,常常都是判決書出現「硬拗」的狀況。有時候是事實認定不符合社會一般常識。有時候,則是扭曲法律條文。如果,法官看見臺下的律師,是昔日的同僚,甚至是前輩,心理上不會有壓力嗎?如果這位法官也有日後退下來當律師賺大錢的念頭,不會想到「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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