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龍公司改稱AQ3電動三輪車,是適用於青壯年的電動代步車!--電動三輪車系列四
一名新竹市中年婦人因為腳傷走不遠,近1年來騎乘宏龍AQ3電動三輪車代步,不但行駛於路上,還能夠騎進室內去搭乘臺鐵、搭乘臺北捷運,或進入各政府機關、各大醫療院所、學校、百貨公司、社區等。由此可見該車款逐漸被社會大眾接納,被視為電動代步車,且視其路權為行人。
她感激的說,因蒙受傷病、家中無人可以協助照顧、經濟困頓無力負擔看護費用,故,鼓起勇氣赴新竹火車站,詢問服務台該車能否進站搭臺鐵區間車?因為該車長、車寬符合進入室內的規格,故服務人員告訴她台鐵有提供愛心服務。原來,依據交通部鐵路交通管理局106年6月8日公告,車長150公分以下、車寬70公分以下之電動代步車均可搭乘通勤列車(區間車)。她表達其騎乘時十分注意行的安全,除了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對行人與慢車的法律規範外,在不同的場合還需適度減速慢行,近1年來在室內及戶外皆暢行無阻,傷勢也因此逐漸恢復到可以復職。
最近該名婦人駭然發現:依據現行法規,這台車是不得行駛於路上!政府到底沒有制定管理這款電動三輪車的法規?廠商有沒有被相關單位通知送安全審驗?一個如此有信譽的公司會製造出不安全的車款販賣給消費者嗎?
該名婦人在網路上查到98年2月27日該車款上市時的新聞報導,當時該公司確實稱該車款是為銀髮族所設計的新時尚電動代步車。
不過現在依據宏龍公司製造廠商郭姓員工陳述,這款車不是醫療用電動三輪車(電動代步車),因為醫療用電三輪車的最大行駛速率是每小時8公里以下。而目前閃電標章適用的對象是電動二輪車不是三輪車,這20幾年來市面上一直有製造廠商研發的電動二輪車在馬路上行走,直到這幾年政府才制定相關法律規範,由經濟部核准後,方能於車上張貼閃電標章。
她還說對於電動三輪車,目前政府並沒有規範。宏龍AQ3電動三輪車並非拼裝車,拼裝車是因應個人需求而量身打造,這款車卻是由該合格製造廠商所研發,再由消費者依照需求而選購。該車款外型確實很像電動代步車,因該製造廠商原本有出產電動代步車,但因市面上各種品牌充斥,故98年以後研發出此車款,以滿足消費者所需。
郭姓員工解釋該車款沒有設置烏龜兔子的變換控速裝置(如圖示,黃珍妮攝),是因為一般人會來不及變速,醫療用電動代步車雖有此裝置,不過銷售時也會建議消費者轉到中間位置方便使用。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的最大行駛速率是每小時10公里以下,故可被視為行人,室內、戶外、路上皆可使用。她再說與醫療用電動輪椅相較,電動輪椅的使用者多為「腳不能走」,而電動代步車的則為「腳不能走遠」,故,實際上電動代步車多在馬路上行駛。該款電動三輪車沒有送衛福部檢驗,是因為其結構不同、速度不同,該車款最大行駛速率是每小時16公里以下,由騎乘者用轉動把手的方式控速,以滿足青壯年不能走遠的代步需求。醫療用電動車若是放掉手控就會停住,這款車是使用手動剎車,符合會騎腳踏車與機車用路人的使用習慣。因此「65歲以上、腳走不遠的銀髮族」就不建議使用此車款。
當該名婦人聽聞其解釋「該車款是電動休閒車,適用於工廠內代步使用」,覺得這句話真是不合理、又不切實際。其實電動代步車在被視為行人以前,也是不能上路只能使用於廣場。一般人在騎乘這類車款時,勢必會從家裡出發,方能到達廣場,總不能每次都是運去廣場來使用吧?故,依照使用需求而言,政府確實有必要明確界定其路權。該名婦人期盼透過媒體的傳播,能夠喚起國人的重視,期盼產、官、學能夠動起來,早日研擬相關法規來規範,為像她這樣需要幫助的人,在騎乘電動三輪車時,提供更安全、有保障的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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