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讓流浪狗,「浪」下去on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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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俊佑)

影片內容:

由於人為不當的棄養,以及母狗並未絕育

造成路面上流浪狗的數量持續增加

記者採訪到同樣關注動物保護議題的公民記者oldken來為我們說明

--

受訪者:公民記者 oldken(林義智先生)

流浪狗在外面其實受到很大的威脅

不管是捕獸夾、或者是農藥、車禍,都會造成他們的傷害

所以我認為這個在流浪狗的區塊

是值得大家共同來關切的一個議題

 

在流浪狗這個區塊

平常有時候車禍一件 可能花錢是小

但是我們最怕的是遇到癱瘓的狗

假如說遇到癱瘓的話

可能後面的安置會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

記者與Oldken實地走訪位於南投的一間私人狗場,

這些狗多半來自於人民棄養、野外繁殖,

流浪幼犬如果沒有帶回中途之家,

將會繼續在野外繁殖,

因此家中母狗有絕育的必要性。

--

流浪狗的源頭是來自於未結紮

還有就是民眾的棄養

家中母狗未結紮 也造成幼犬被遺棄

我們也協助毛孩的送養

 

幼犬我們會先帶回中途

洗澡後並進行內外驅蟲

然後在各大社群網站進行刊登認養

--

然而,卻沒有任何一項規定來解決這項問題嗎?

根據動保法規定,飼主若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則必須將寵物絕育。違反該項規定,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看似嚴格的懲處規定,若未確實執行法規,也還是無法解決流浪狗持續增加的問題。眼看流浪狗數量居高不下,再次呼籲公部門應該積極正視這項問題,擬定執行法規的相關辦法,創造人與狗共存的和諧社會。

記者 林俊佑 南投報導

法條補充:

《動物保護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 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 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 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 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業者以外之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 ,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前項申報飼主,提供特定寵物飼養現況 及受轉讓飼主資料。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 ,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動物保護法》第2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 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
八、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為寵物絕育且未申報及提出繁殖管理 說明,或未申報繁殖需求而繁殖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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