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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一座城市小森林,換一座水泥籃球場,值得嗎?

2018/02/18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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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木柵有一交通部公路總局的舊宿舍區,佔地千餘坪的基地除了幾座平房外,處處是樹齡超過四、五十年的老樹,因為人員搬遷多年,時光與大自然於是送給城市居民一份珍貴禮物:一座綠意盎然的小森林。這個稀有的城市綠洲,不僅是老樹的家,也是小鳥的家,在清晨及傍晚時分,無數鳥兒跳躍枝頭,嘹亮鳴唱。好景不常,2017年年底,區內開來怪手,僅僅數日,小森林被摧毀,鳥聲不再。

鄰近居民無意間得知,此處係由北市府體育局配合里長提案,與國有財產署簽訂委管契約,即將興建籃球場。因為此基地緊鄰民宅且鄰近交通樞紐,如蓋成球場,將有嚴重噪音與交通安全之危害,於是居民向體育局陳情,希望不要蓋水泥球場,盼能將原有的綠地復原、建成公園,提供民眾順暢呼吸與散步休憩的安全處所。體育局在回覆居民陳情時,並未說明在附近已有多座籃球場的事實下,為什麼一定要在這個地方設置球場,亦未捍衛此基地作為籃球場之正當性,反倒要居民自己去跟里長溝通。雖經多次陳情,仍絲毫未能撼動體育局蓋水泥球場的強大決心。

其後於陳情會勘時,某位立委的代表亦有出席,居民才得知,此地之現況係由立委、議員與里長共同促成。可理解的是,因為民代與里長係由民眾選出,理論上應扮演民眾與政府間的橋樑,所以體育局被動配合其指示,似無可厚非。但令人疑惑的是,在面對人民的陳情時,體育局卻捨近求遠,仍要民眾遵循所謂「代議政治」的法則,要陳情民眾去跟民代或里長反映。於是,在整個興建球場的決策過程中,體育局似乎放棄了謹慎評估的主要任務及專業考量,退居成單純的旁觀者,被動地執行民代與里長的「交辦任務」,而模糊了行政機關與民意代表間應有的權力、義務與責任分際。

然而,公務人員服務的對象絕非只有民代與里長而已,當人民一再提醒時,行政機關是否應回頭檢驗其政策是否確實合理與合法?行政程序法第九條明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換言之,公務人員不能盲目地聽從民代、里長或任何民眾、團體的指示,而是應該擁有自主意識,負起當負的行政責任,在做任何決策前,都應審慎地整體評估,仔細衡量每一個決策是否會為人民、或生態環境帶來任何不利的影響、是否已無更好的選擇,之後並能清楚說理、捍衛其決策之正當性。

嚴重的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國產署係依照「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案件處理原則」與體育局簽訂二年的委管契約,該原則第五條明定:「綠美化案件,受託人及認養人僅得使用執行機關提供之國有土地種植花草樹木或整理維護環境」。很明顯地,興建球場,既非種植花草樹木,亦非整理維護環境,在此地興建球場已違反該法規。更何況,根本無需法規佐證,真真實實的砍樹,與做做樣子的綠化,人民清晰可辨。「依法行政」是人民對行政機關最基本的要求,無論是地方或中央機關,都是一體的政府,如果罔顧法令,那麼,很快地,人民對政府的信賴終將消蝕瓦解。

其次,從經費的支出效能來看,二年後國家若對此處另有他用,體育局勢必拆除球場歸還,即使現在可以不顧民怨,但大興土木蓋一座二年限定的球場,難道不會浪費公帑?把小森林變成籃球場、二年後再打掉,砍樹的經費、興建球場的經費、拆除球場的經費,無論是哪一個單位出錢,花的都是納稅人的辛苦錢,這樣的花錢方式,突顯各級政府單位間欠缺橫向與縱向的整體規劃,亦未謹慎看守納稅人的荷包。相對地,如果當初能夠不要砍樹,僅需少少經費鋪設最小範圍的步道,這兒早已是綠蔭處處、現成的生態公園,難道各公務機關或民代、里長在任何一個環節中,都沒有想過這既省錢、又省事、又友善土地、全民皆受益的更好選擇?

再者,從球友的風險角度來看,球友需要的是能安心打球的場地,而此基地緊鄰馬路,車流量極大,在籠罩車輛廢氣的球場打球,激烈運動中吸入空污廢氣,對於球友亦會造成健康的傷害。萬一球不慎飛出,造成任何人的財產、身體、或生命有所損害,不僅打球者需面臨受害者的求償,國家也可能因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而需負起損害賠償責任,這又是全民買單。

最後,最重要也是最被忽視的,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來看,台灣曾被世界銀行列為全球最易遭受多重天災的第一名曝險國家,而台北市亦被評為全球最脆弱的城市,無論城市或鄉間,我們的國土異常脆弱,除此之外,冬日霧霾與夏日極端高溫亦已成為常態,而樹木有保護水土、減緩水患、清淨空氣、調節氣候的神奇功效。在追逐經濟成長、都市開發的過程中,樹木與林線已一再退讓犧牲,現在已退無可退,在大自然的反撲之下,恣意的砍伐樹木與森林,終將反噬到我們自己與下一代身上。我們不禁要問:砍伐一座城市小森林,換一座水泥籃球場,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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