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教師應當中立嗎?

2009/06/30 00:11
2,740次瀏覽 ・ 1次分享 ・ 0則留言
PeoPo推 1
檢舉

 

追求學問與真理的使徒是政權的奴僕嗎?

反對虛假行政中立! 捍衛言論講學自由!

─學界與教育界反行政中立法及其擴張的聲明

立法院於今年五月底通過、經總統公布於六月十二日生效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內容廣泛限制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的教師,及中央研究院在內的所有公立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政治參與及意見表達的權利。同時立法院更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提案修改「教育基本法」,將前述的法律要求,擴張到所有公立學校的教育工作者。亦即,此案如果通過,將嚴重侵害全國二十萬名公立學校教師之言論與講學自由。

我們堅決反對以行政中立法規範公立機構中的學術工作者,以及進一步對所有公立學校教師的擴張適用。我們的理由如下:

第一、行政中立理念要求的,是公務人員不得基於政黨屬性或政治意見,不當使用公權力與公共資源,對特定人民或團體,採取優惠性或歧視性的措施。針對掌握、行使公權力的公務與政務人員,這樣的規範有其必要,但仍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而且,並非所有透過國家資源支持的工作,都帶有公權力行使的性質,特別是教育與學術研究工作。因此我們主張,學術與教育工作者不應列入行政中立的要求範圍。

第二、行政中立法(特別是第九條)所禁止之行為樣態,不僅定義模糊不清,更不合比例地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講學自由。依照目前行政中立法的規定,中央研究院的學者可能因為在研究室撰文批評政府政策,而被控濫用行政資源;兼任行政職的公立學校教師可能因為在門口張貼綠黨的「寶貝我們的老樹」文宣,而遭受懲戒。

我們不認為教育學術可以自外於社會,宣稱自己是價值與政治中立的。批判壓制民主、人權的政治與社會勢力,堅持多元進步價值,是教育與學術工作的核心精神之一。學術與教育工作者的反省與批判,也是監督政府、促進公民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此法如擴大適用,不僅剝奪知識界言論批判與公共參與的自由,戕害教育、學術工作者在知識傳遞上的功能,也進一步損毀當代民主體制的重要基石。因此,我們堅決反對虛假中立的行政中立法,我們在此要求:

一、執政黨主導的立法院立即修改過當干預言論與講學自由的行政中立法相關條文。

二、教育部不得屈從於立法院的壓力,藉由修改教育基本法或其他法律,壓制教育學術界的言論與講學自由。

擔憂國家勢力的不當擴張,永遠不會是過慮。馬政府必須全面反省其上台後,一連串壓制人權、打壓多元進步價值的事件。否則,我們有理由懷疑行政中立法的立法與附帶決議,是馬政府企圖藉由將校園與學術界去政治化,來達到壓抑公民社會的目的。

我們在此歡迎所有受行政中立法影響的國中小學老師、公營事業員工、以及關心台灣民主發展的公民加入連署行列!

 

更多資訊可點此  http://sites.google.com/site/1210tw/Home/090618?pli=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http://tinyurl.com/n6ygrd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草案 http://tinyurl.com/ncjtzh

 

以下是政府的說法

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並未違憲及箝制言論自由

針對報載部分學者批評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侵害言論及講學自由等質疑,銓敘部特提出說明並予澄清。

銓敘部表示,中立法是在兼顧公務人員亦應享有憲法賦予人民的言論、集會、結社及參政等基本權利前提下,於必要限度內對公務人員之行為酌作限制,並予以法律保障與救濟,俾確保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能夠依法行政、執法公正、政治中立,以保障公務人員得免於不當的政治力介入,維護其合法權益。

一、中立法自83年草擬迄至完成立法,對於政治活動或行為的規範內容,並無不同

  自83年起銓敘部即已著手研擬制定中立法,並經考試院4度函請立法院審議,期間雖歷經政黨輪替,惟考試院歷次送請立法院審議之版本內容,並無重大變動,且不論是那個政黨執政,對於中立法所要規範的事項均屬一致,以及均將推動中立法完成立法列為重大文官政策。

二、對於公立學校教師,中立法僅將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列為準用對象

  依中立法第2條規定,該法是以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為適用對象,亦即以常任文官為適用對象。另公立學校教師,自從84年8月9日教師法制定公布後,基於「公教分途」之政策,中立法僅將掌有行政權力或行政資源的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列為準用對象。至於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並無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是以,有關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行政中立事項,須否規範或如何規範,係屬教育部主管權責。

三、中立法將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均列為準用對象,銓敘部尊重立法院立法委員職權

  中立法於歷次研議過程中,均僅將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列為準用對象,本(98)年中立法在立法院審查時,部分立法委員提議將第17條第3款「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中之「兼任行政職務之」等文字刪除,亦即將所有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均納入規範,因屬立法委員審議法案之職權,銓敘部予以尊重。

四、中立法並未限制憲法保障言論及講學自由

  中立法第9條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的政治活動或行為,包括: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文書等宣傳品;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以及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上開政治活動或行為的限制,係考量是類行為已屬高度政治性活動,為避免不當政治力介入,及影響公務人員職務的行使,爰予適度限制,惟該條文並未就基於公民身分評論政策的權利,以及研究或學術言論自由部份予以限制,自無違反憲法保障言論及講學之自由。

五、中立法係為保障公務人員合法權益

  中立法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規範,形式上似乎限縮公務人員部分行為,惟實質上,是在保障公務人員合法權益,使公務人員免於受到長官要求從事中立法禁止的行為,也不致於因拒絕從事長官要求禁止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以及縱使受到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中立法亦明定得向監察院檢舉或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法令提起救濟,目的均在保障公務人員合法的權益。

綜上,銓敘部再次強調,考試院係文官院,對於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及學者專家所提意見一向非常重視,過去如此,未來也將秉持一貫的立場及尊重的態度,廣納各方的意見。

 

 

發言應遵守發言規則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

公民記者留言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