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金融業去家族化問題
最近,新任金管會主委提出,要讓金融業去家族化的主張。不可諱言,臺灣很多家民營銀行有財團背景,而這些財團背後,則是一個以親戚關係聯結的大家族。不過,我覺得問題的本質,應該是要不要「區隔金融業與一般工商業」的問題。
自1929年經濟大恐慌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理一直謹守「金融業與一般工商業分開經營」的原則。美國的「銀行控股團體法」規定,凡是控制銀行的團體,就是「銀行控股團體」。銀行控股團體不得經營或控制「非金融業」。所稱團體,包含:公司、合夥、營業信託、協會,以及其他類似的組織或信託。
對於「控制」的認定,不是單純看持股比率,而是要去看究竟誰掌握了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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