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什麼會變成說謊者的天堂
上了法庭,一切講求證據。雖然說,凡人走過,必留下痕跡,然而,卻有很多時候,個人力量是拿不到呈堂證據的。結果,在法庭上,誰負舉證責任,誰可能就是失敗的一方。上法律課,老師常常會舉的一個例子,假如甲告乙欠他100萬元不還。如果乙不承認有欠甲錢,甲又舉不出證據證明乙有欠他錢,那麼法官可能會判甲敗訴。如果乙跟法官說,他只有欠甲20萬元,不是100百萬元,但卻無法舉證證明所欠金額是20萬元,那麼法官可能就會判乙必須還甲100萬元;因為乙承認有欠甲錢後,就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所欠金額是20萬元。
法律制度設計,授與法官自由心證裁量權,本來可以彌補這個舉證制度的缺陷,偏偏我國的法官進用制度,讓大多數的法官都是從大學一畢業就一輩子擔任法官,缺乏社會經驗,甚至在現有教育體系下,連基本的民情風俗都不是很瞭解,根本沒有能力分辨誰在說謊。
我自己也曾經上過法庭。原因是被警察開闖紅燈的罰單。我不服一路從訴願最後進到法庭。當時我從板橋重慶路開車要左轉縣民大道。由於是下班時間,前面有腳踏車擋道。重慶路的對面是府中路,當我左轉縣民大道開到接近府中路的分隔島時,燈號已經轉變,我只好停下來等紅燈。然後就被警察開了紅單。我找很多地方,都推說它們沒有路口的監視錄影資料。上到法庭,我就問開紅單的警察,如何指揮交通。他說,他站在路中間面對重慶路,覺得燈號變黃燈了,就吹哨比手勢,然後轉身放行府中路左轉縣民大道和直行重慶路的車輛。我再問警察,當他比手勢止住重慶路的車輛時,我的車是停在路口最前面,還是停在後面。他說他不記得了。我就跟法官報告說,如果我的車停在最前面,既然已經聽從警察指揮停下來了,怎麼可能闖紅燈再開到警察身邊被抓。如果我的車停在後面,重慶路雙向各只有一個車道,在府中路左轉和直行車輛已經衝出來的情況下,我也不可能超車去闖紅燈。最後法官判我勝訴。其實,當時警察是站在府中路右轉縣民大道的轉角納涼。
這位被拆穿謊言的警察,法官沒有說要追究他的偽證責任,他還可以領500元的證人車馬費。退庭前,法官還說,這樣並不能證明我沒有闖紅燈,只是證據不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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