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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症家屬照顧安排的另一種選擇 ─ 團體家屋

2017/05/19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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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6年修訂老人福利法的過程,賴士葆委員提出「收容老人人數未滿9人者,不論是長期照護抑或是養護、安養機構,其設立標準均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之限制」。老盟積極與賴委員辦公室溝通,了解賴委員所提的議案,類似日本「認知症老人團體家屋(group home)」的照護模式。因國外先進國家(北歐、日本)對於失智症老人的家屬在長期照護的過程中,經常面臨生理、心理、經濟、家庭、社會關係等多重壓力甚至瀕臨崩潰,進而發展出團體(group home)之社區服務模式。

    「失智症老人團體家屋試辦計畫」結合民間單位,提供失智症老人一種小規模、生活環境家庭化及照顧服務個別化的服務模式。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以下簡稱老盟)從96-98年结合專家學者執行團體家屋輔導計畫,發現團體家屋推動主要困難為三:1.成本過高、2.無適合地點、3.不熟悉失智症照顧。有鑑於此,老盟自民國99年從日本引進失智症照護訓練,針對現場專業人員(經營者、社工、護理、照顧服務員),上課、實習、使用中心方視評估法,讓失智症者可獲得個別化服務。

    團體家屋有其優點:1.像家一樣的照顧、2.生活即復健的照顧、3.給家屬有另一種選擇。這些年來,老盟的輔導及政府修法,使團體家屋已列為長期照顧服務法的社區式服務,衛福部也積極鼓勵民間服務提供單位投入辦理團體家屋服務,並呼籲有需求的失智症家屬,可以在上班時間以市話撥打長照專線412-8080(手機撥打02-412-8080),也可向戶籍所在地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社會局(處)詢問,經照顧管理專員到宅訪視評估符合申請條件者,政府將會按長輩的失智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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