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濫用實質課稅原則 台灣賦稅沒人權
(記者廖旻姍/台北報導)雖然台灣高唱「人權立國」,然人民在司法與稅務常遭受政府公權力迫害,尤其在稅務訴訟中,人民幾乎沒有贏的機會,政府該如何保障人權讓人民有感?4/9(週日)下午3點快樂聯播網台北台FM89.3《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誠遠商務法律事務所的陳昱嵐律師將以她從事稅務律師的經驗,分享稅務人員沒有法治人權的概念、國稅局濫用實質課稅原則以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修法後的執行等提供建言,期待民間可以發揮力量,共同督促政府重視這個課題。
稅務人員是否具備法治及人權的觀念?陳昱嵐就她這幾年從事稅務律師接觸的經驗來看,她認為承辦人員對於所承辦的業務算熟悉,然現在基層的稅務人員,大部分是透過高普考財務行政類科進到這個體系,本身的背景不是法律類科,可能沒有受過法學的訓練,導致人權觀念或是依法行政的觀念有落差。對於之前考選部公佈高普考財稅行政類科要刪掉稅法及民法,她認為在基層稅務員的法治觀念已經不是很強的情況下,只會讓情況更嚴重。即便現在保留這兩個科目,可是民法及稅務法規跟「依法行政」扯不上關係,陳昱嵐建議還要加考行政法,讓基層稅務人員在行政程序進行的過程中,了解人民可以享有的權利。
稅務人員沒有法治觀念,從陳昱嵐以她當事人的案例分享即可看出。當事人的公司員工因為薪資或升遷跟老闆鬧得不愉快,就捏造了銷貨資料,匿名跟國稅局檢舉公司逃漏稅,國稅局發函請當事人去說明是否漏報幾筆銷貨紀錄,當事人表示沒有,不懂國稅局到底要調查什麼?陳昱嵐請國稅局具體說明想要調查的事項,好讓當事人回應並找相關資料,結果國稅局說是檢舉案件,不能說,資料也不能看。在溝通無效情況下,就用行文的方式要求國稅局給予閱卷,公文中也表明可以遮蔽檢舉人的個人資料,結果國稅局回文說行政調查階段不能閱卷。陳昱嵐認為國稅局顯然沒有熟讀行政法,因為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只要行政程序一啟動,不管是在救濟或是前面的調查階段,人民都應該要有閱卷的權利。
陳昱嵐強調復查制度的本質,就是行政機關內部要去糾正自己的錯誤,所以稽徵機關的人員碰到人民提出的主張有一定理由時,態度上並不是人民有冤有錯去跟法院講,不要來找稅務人員,她覺得這樣的態度是不對的。一個復查案件,稅單發下來,人民不服去提救濟,承辦人員可能擔心復查階段撤銷,會對考績有所影響,這樣的考核制度導致承辦人員寧可不要撤銷稅單,如果人民覺得有問題,就往上去救濟,上面說做錯了再撤掉,這根本跟救濟制度有所違背,陳昱嵐覺得稅務人員的整個心態,基本上都需要改進。
所謂稅收有分為人民合法納稅、違法逃漏稅,還有一種情形是處於模糊地帶,叫脫法避稅。避稅是用看起來合法的手段,最終結果稅收會減少。陳昱嵐說,實質課稅原則就是國稅局針對脫法避稅這群人,要他們把錢拿出來,其實一般外國法會認為這些行為是合法的,比方人民開投資公司,把自己手邊的股票賣給投資公司,所以分紅分到投資公司,不是分給個人,不會被課到營利所得。當這些外觀形式上都不算違法,國稅局的手要伸進去,把錢拿回來時,就會用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就實質的經濟利益上,你是有賺到這筆股利所得,只是你透過投資公司這種組織形式轉換的方式,把錢移到公司而已。陳昱嵐認為,實質課稅之所以會有濫用的情形,就是國稅局為了要增加國家稅收,找一個名目來課稅,由國稅局自己認定人民的經濟實質應該長什麼樣。
針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修法是否可以具體改善一些案件?陳昱嵐持悲觀的態度,修法後對於實質課稅原則的定義跟舉證責任,跟現在的稅捐稽徵法12條之1沒什麼差別,不過有進步的是,國稅局用實質課稅原則要求人民補稅可以,但是不能再處罰。長遠來說,整個實質課稅原則應該要節制,這也是立法上還要努力的地方。另外,納稅人權利保護官的設置是由行政機關另定辦法,目前還沒有定案,陳昱嵐認為,保護官的組成來源如果都是既有稅務機關的人,就是球員兼裁判,還是會站在行政機關的本位主義思考事情,她建議人員組成要多元,要有來自學界或是實務界的人士。其次,保護官要具有權力,保護官的意見能對行政機關有一定的作用,否則就像橡皮圖章。更多精彩內容歡迎按時收聽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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