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醫院內科教授廖運範已在2007年1月23日,撰文「所謂論文「抄襲」事件 台大醫學院應有所補救」,發表在自由評論網。我的觀點和廖教授相似,我是在2016年12月12日才獲得此資訊。廖教授在2007年即呼籲「台大醫學院是台灣醫界的龍頭,動見觀瞻,殷望能本於教育與學術倫理的精神,公平對待,積極補救。」認為臺大醫院對陳冠宇醫生的待遇不公平,政治人物對陳建仁副總統的指控也謬誤。 |
風傳媒在12月11日上午六點五十分刊出「劉任昌觀點:副總統陳建仁的論文是抄襲?還是瑕疵?」我照例在此補充一些資訊。
原來的標題是「副總統陳建仁是否抄襲?透過與其他著作爭議型態做比對分析」
在「SSCI是學術品質的保證?還是學術舞弊的掩護?」文章中,我留下二個問題:第一、為何《Scientometrics》會刊出充滿錯誤,且涉嫌抄襲的作品?第二、副總統陳建仁當年刊登在《Cancer》期刊的論文是否涉及抄襲?我將透過對 Hsu 的升等副教授論文的解析結果,做為比較參考座標,然後評論陳建仁的「抄襲爭議」。
希望讀者耐心看完這篇文章,我保證以下內容可以改變你的人生,讓你對自己的社會科學學術能力信心大增(唯一條件是你有國中、九年級以上的學歷程度,而且有使用google等搜尋引擎的經驗)。相信我,你會發現自己具有對國際知名期刊論文的審查能力,而且可以做得比他們更好。我帶領大家閱讀與審查《Scientometrics》的學術論文。
對大多數台灣社會科學工作者而言,《Scientometrics》是一個影響係數超過2.0的頂尖期刊!至少前臺大經濟系鄭主任認定它是一個跨領域的傑出期刊;我以後再找機會說明和台大經濟系相關的議題,因為眼前更重要、更急迫的議題是,我要持續揭露臺灣管理學學術界的文化。
圖一:中部國立大學財金系Hsu升等副教授代表作第一頁(Hsu and Chiang, 2015, p.161)
圖二:中部國立大學財金系Hsu升等副教授代表作第二頁(Hsu and Chiang, 2015, p.162)
觀察某國立大學財金系教師 Hsu 升等副教授代表著作
在 Hsu 刊登於《Scientometrics, 105(1), 161-177》的作品,我點出「沒有一句摘要英文符合國中程度」,指的是圖一前三句的錯誤英文表達,我為圖一呈現的關鍵錯誤標示藍色底線。現在,我同時呈現它的第一頁與第二頁(圖二),而且在畫面上區隔 A 至 E 段落,我為大家逐步、徹底地分析這篇文章前二頁內容,尤其是評定它的學術品質。
順便一提,我這篇文章也將證明,國父孫中山倡導的「知難行易」取代「知易行難」是對的!因為,只要你有自信,克服心理障礙(認同自己的潛能),願意開始閱讀《Scientometrics, 105(1), 161-177》這篇文章的前二頁(起而行的利用國中英文程度逐字閱讀),你將發現自己可以當一個了不起,又臭屁的國際學者,臭屁得有能力條列國際學術論文的錯誤。
回來觀察圖一與圖二。不同於段落 A 上面的錯誤英文陳述,區塊A至E範圍內的英文表達都正確。我透過下表說明 Hsu 能夠表達正確英文的關鍵,然後說明陳建仁之所以被指控涉嫌抄襲,是因為論文稿件的部分內容,相似於 A 至 E 哪一個區塊的表達型態?
Hsu & Chiang (2015) | 疑似抄錄來源 | 涉及之不當學術行為之爭議點 |
161頁,圖一A段 | Ho (2014, p. 139) | 沒註明,沒列在參考文獻(參考我的舊作) |
162頁,圖二B段 | Sevim et al. (2014, p. 1095) | 沒註明,沒列在參考文獻(圖三) |
162頁,圖二C段 | 維基百科 | 沒註明,沒列在參考文獻(圖四) |
162頁,圖二D段 | Mink & de Haan (2013, p.102) | 註明且列在參考文獻,但全段照抄(圖五) |
162頁,圖二E段 | Fawley and Neely (2014, p.52) | 沒註明,沒列在參考文獻(圖六) |
註:段落A、B、C、E明顯違反著作權法第64條,也違反學術倫理。 |
我們先避免使用「抄襲」這個相當負面的辭彙,而是配合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我們稱拷貝(複製、抄錄)他人著作之行為是「利用」;事實上,著作權法條文內容中,和「抄襲」概念連結的辭彙僅有「利用」與「重製」。抄襲隱含偷竊與詐欺,傳遞強烈的負面意涵,它不是法律名詞。就我所知,出現「抄襲」一詞的最正式官方文件,是「科技部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
我們回來觀察 Hsu 的著作(圖一與圖二)。我已經說過,圖一的段落A是「利用」卻沒有「明示其出處」,也沒有將來源列在參考文獻;該來源是亞洲大學何玉山副教授的論文 Ho (2014),書目資料是「Ho (2014). Classic articles on social work field i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a bibliometric analysis. Scientometrics, 98(1), 137-155.」,抄錄來源的是第139頁。讀者可自行搜尋,再下載驗證之。下文持續陳述圖二段落 B、C、D 與 E 的「利用」來源。
圖三:圖二著作(Hsu and Chiang, 2015, p.162)段落B之疑似抄錄來源
段落B利用European J. of Operational Research期刊2014年的文章
圖二的段落 B 僅有二句,完全雷同於圖三左上角,文章來源是「Sevim, C., Oztekin, A., Bali, O., Gumus, S., & Guresen, E. (2014). Developing an early warning system to predict currency crises.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 237(3), 1095-1104.」的第1095頁。Hsu沒有將這篇文章放在參考文獻。
圖二段落B下面的二句英文的文法正確,但邏輯錯誤。錯誤原因一是 Hsu 表達的「in their financial markets」變成是「America, Europe, and American」三個大地區共有的金融市場;錯誤原因二是此處的「債務危機」(debt crisis)應該是不可數名詞(單一債務不可能對一個國家造成危機),而非單一債務危機(a debt crisis)。
接下來的段落表達正確英文,我也因此而找到「利用」來源,如圖四所示。
圖四:圖二著作(Hsu and Chiang, 2015, p.162)段落C之疑似抄錄來源
段落C利用維基百科(wikipedia)的文章
圖四的網址是「https://en.wikipedia.org/wiki/Argentine_debt_restructuring」,即是維基百科(wikipedia)為「阿根廷債務重整」(Argentine debt structuring)標題提供的解釋。第一句內容「The Argentine debt restructuring is a process of debt restructuring ...」就是圖二 C 段落第一句的改寫來源。接續的文字「A total of approximately…」是從圖四完全拷貝,也就完全正確,零失誤!
如果你也想在臺灣透過類似程序成為學者,成為副教授,記住,不要自己打字,免得失誤,而被揪出錯誤英文。我沒騙各位吧?看到錯誤英文就「揪出」,看到正確英文,就去 google 出「利用」來源,你也可以當國際頂尖期刊的評審,而且可以將評審工作做得更好!不過,你未必可以從中華民國科技部或教育部申請獲得獎補助,因為部分的評審委員和這種「論文」作者是連成一氣的。
順便一提,如圖四畫面呈現的註解 [48] 與 [49],維基百科有清楚說明資訊來源,前者是《The Guardian》在 April 13, 2010 的報導,後者則是一篇西班牙文刊物的報導,刊出日期是 March 3, 2012。我們可以因此而確認,維基百科的資訊來源不是 Hsu 的《Scientometrics》文章,而是Hsu 抄錄維基百科的資訊。
圖五:圖二著作(Hsu and Chiang, 2015, p.162)段落D之疑似抄錄來源
段落D利用J. of Intl. Money and Finance的2013年文章
段落D的文章來源如圖五所示,來自「Mink, M. & de Haan, J. (2013). Contagion during the Greek sovereign debt crisi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oney and Finance, 34, 102-113.」圖五黃色底線被逐字抄錄到圖二的段落 D。不僅如此,圖五畫面的「Fig. 1 Interest rates…」圖表內容與標題也被拷貝到Hsu文章的第 164 頁(即第四頁,但我沒有呈現出來)。雖然,Hsu有將Mink and de Haan (2013)條列在參考文獻,但卻沒有註明使用他人圖表的事實,這個行為也違反學術倫理。因為論文利用別人的圖表,卻沒有明顯說明,就會讓讀者以為這是 Hsu 的貢獻;這個行為侵害原作者Mink and de Haan (2013) 權益,更是誤導讀者。
至於圖二段落D的部分,在抄錄原文之後,註記「(Mink and de Haan 2013)」。這種行為不至於到達「隱瞞」或「欺騙」的「抄襲」程度,但仍具有某種程度的學術倫理爭議,副總統陳建仁論文(圖七)的爭議即屬於此類。原因在於,若要完全抄錄既有文獻,應該要加上引號(quotation),讓讀者可以完全了解該段文字取用自其他學者的貢獻。以圖二的段落 D 為例,應該寫成「“The European sovereign debt crisis…a stand-by arrangement.”(Mink and de Haan 2013)」,而讓讀者一目了然這是原文照錄。雖然我沒有看過陳建仁論文的原始稿件,但我相信絕對不會誇張如圖二段落 D 的程度。
非英語系學者撰寫論文時,常犯這種缺失,我過去也常犯這種缺失。在學術圈打滾多年後,才想通也理解必須再改寫文句,而且務必註記來源;或者,基於原文句已經至善至美,沒有改進空間的考量,就該加上引號註記,能受到此種對待的學者,是莫大的榮譽,而帶有莎士比亞、迪卡爾、愛因斯坦…流傳百世之經典名言意味。除此之外,對於自己用過的詞句,再度利用於新著作的時候,也該想辦法改寫與改善,這是對期刊與讀者的尊重。
圖六:圖二著作(Hsu and Chiang, 2015, p.162)段落E之疑似抄錄來源
段落E利用「美國聯邦準備聖路易銀行評論」的2013年文章
最後,圖二段落E的英文陳述也完全正確,所以可以輕易找到抄錄來源是「Fawley, B.W. & Neely, C.J. (2013). Four stories of quantitative easing.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St. Louis Review, 95(1), 51-88.」如圖六所示。就以圖一與圖二內容而言,Hsu的段落E違背學術倫理之情形最為嚴重,Hsu 不但沒有在參考文獻列出 Fawley and Neely (2013),而且誤導(欺騙)讀者說來源是「Gagnon et al. 2011a, b」,這個行為是變造(falsification)文獻資訊。這個變造「靈感」明顯是來自圖六抄錄來源後面的資訊,如圖六右下角被黃色底線註記的「Gagnon et al. (2011a, b)」。
圖七:被批評具有「抄襲」爭議的論文。第一位作者是陳冠宇,第九位是陳建仁。
副總統陳建仁論文被指控「抄襲」之爭議
回來看副總統陳建仁刊登在《Cancer》的論文,《Cancer》的影響係數是 5.649。如圖七所示,文章的主要作者是醫師(MD)兼博士(PhD)的陳冠宇(Kuan-Yu Chen),第九位是科學博士(ScD)陳建仁(Chien-Jen Chen)。順便談一下 Sc.D.,美國哈佛、哥倫比亞、約翰霍普斯金等大學,除了頒發Ph.D學位外,也頒發被認為學術成就更高的 Sc.D. 學位,但這種制度與案例不多。
話說回來,這篇由主要由陳冠宇操刀的論文是否到達抄襲的地步?直接抄錄他人的文字敘述,的確是一個瑕疵;如果論文的實質內容平平,不夠好,評審與主編會因此而直接退稿。如果論文的實質內容佳,期刊主編會給予機會,請求改善後刊登。在考量作者是對英文寫作不夠熟稔的華人後,尤其會體諒之,而給予機會。
不同期刊之間也是在激烈競爭,如果將一篇實質內容佳的文章退稿,被退稿的作者在改善後,會投到其他期刊。期刊不願意流失有潛力在學術界造成巨大影響力的論文,這跟沒有公司願意流失好人才的道理一樣。所以,如果臺灣政治人物繼續拿「陳建仁抄襲」的議題來炒作,會被當作無知與小器!
委屈臺大醫師陳冠宇了!
不過,醫學界的浮濫掛名,尤其是必須將好文章保留名額給大頭的現象,這的確是一個負面文化。順便一提,理、工學院也如此。就我所知,嚴謹、負責撰寫論文者,第一是法律領域、第二文史領域,然後是會計、經濟、財金、策略管理,但以上領域論文的作者人數規模,甚少可以形成籃球隊。相反的,理、工、醫領域作者人數,往往可以形成足球隊。臺灣如此,歐美國家也如此。
回頭看圖七的陳建仁論文。在政治人物緊咬炒作的壓力下,臺大對陳冠宇醫師施予停權五年處分。這個處分極度不符合比例原則,因為停權處分的必要條件是舞弊(cheating),但陳冠宇僅是因為經驗不足,而在寫作過程中發生瑕疵;臺大卻為了應付政治人物的壓力,而小題大作。陳冠宇醫師的默默承受,悶不吭聲,確實是令人敬佩!我不認識他,也不知道他後來的狀況是如何,我相信他是懶得理會這些狗屁倒灶,寧願專心於醫療與研究工作。
話說回來,在陳冠宇論文中的其他經驗豐富的掛名學者(陳建仁是其中之一),是該負起在投稿前,揪出瑕疵的責任,得以減低評審與刊出優質論文的作業成本。以上是論文掛名的實質意義與目的。「實質」的相反是「表面」與「浮誇」,就是要借用大頭已經形成的名氣,提升論文被順利刊出的機會;另一方面是讓大頭持續累積績效,累積分食學術資源的籌碼,讓大家雨露均霑,也相得益彰。就是我過去說的:利己、利人、利所屬機構。
管理學界的荒腔走板
最後,我們再回頭看圖一與圖二的國立大學財金系教師升等副教授著作。臺灣的管理學界、教育部事務官與退休事務官,如此的護航這種荒腔走板貨色,這對醫學界未免太不公平了!
我再提醒一次,臺灣的(副)教授證書是由中國民國教育部授予,這是憲法與全體公民的信任與付託。對這種作品的護航,不僅是打擊所有誠實學術或教育從業人員的士氣,也是對全體國民的汙辱。西方、非洲、印度、中國…的全球學者或中小學生看過這篇來自臺灣副教授的著作後,會如何鄙視台灣的水平!?更重要的是,這種模式的建立,會導致更多人起而效尤,毀滅臺灣!
我聽到太多這種案例,東、西、南、北、中、外島的學校都有。但從發現論文舞弊跡象,到提出實質、徹底的證據,需要耗費很多的時間,更要承受很大的壓力。我不希望大家將焦點放在舞弊的主角,而是要放在舞弊的過程與舞弊的協助者,尤其是被委託審查的五位外審委員。這些審查委員掌握實權,可能是大公司獨立董事、國立大學院長、校長… 這種人在審查過程舞弊,過去也一定舞弊,更會在未來持續舞弊。這種人在他們自己的研究案、在學校行政、政府委託案也必然舞弊。類似前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黃聰亮的人物或案件,一定還很多。
學者碰到涉嫌舞弊論文,怎麼辦?第一種是私底下痛罵,卻又莫可奈何;第二種是匿名檢舉,但檢舉內容簡略,也無從交叉辯解,最後是不了了之,徒然浪費社會成本;第三種是意識到投機或舞弊的成功模式,然後起而效尤,這種現象正在壯大!第四種是我曾經做過的,我公開發表、檢舉,請所有學者共同檢視我舉證的內容;如果我錯,那怕是我的失誤或誤會,被我檢舉的期刊或作者,都可以來告我毀壞名譽。學術舞弊背後牽涉到許多操弄與瀆職,這和學者收賄而對政府標案審查放水相當。學術機構對舞弊案的拒絕審查,就是避免這些已經在政府機構位居高位,在公民營公司擔任董事或總經理,或在各大學擔任校長、副校長、院長的舞弊協助者曝光,而斬斷持續分食學術資源的管道。
更嚴重者是欺世盜名,借用社會對「偽」學術成就的相信,而掌控政府、公、民營企業的決策。
我下次再談為何《Scientometrics》會接受 Hsu and Chiang (2015) 的這種既錯誤又涉及抄襲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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