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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烏山頭水庫公聽會 環團:場址有斷層、地下水 應撤銷

2009/05/03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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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前言:
位於台南縣東山鄉嶺南村的「永揚垃圾掩埋場預定地」,2001年通過環評,後來業者被揭發環評說明書中多處造假。

環保團體調查發現,垃圾場往南沿著北勢坑斷層到烏山頭水庫之間,至少有5處水池,研判是地下水流經斷層碎裂帶湧出而形成湖泊。垃圾場滲汙水可能沿著斷層碎裂帶汙染烏山頭水庫。

而且,距離永揚場址約500公尺處是龜重溪上游,龜重溪是台南縣東山鄉嶺南村900多位老農引水灌溉的唯一水源,農民們世代在這裏種柳丁、 龍眼,未來垃圾場滲出含重金屬的汙水將汙染灌溉水源,到時農作物被汙染、全村老農的生計就全完了。

另外,地質權威、台大地質系教授陳文山「鄰近永揚場址的北勢坑斷層調查」指出,北勢坑斷層通過永場場址。

今(1)日立委田秋堇在立法院舉行公聽會,請各界正視烏山頭水庫危機。立委林淑芬、黃偉哲、李俊毅到場聲援。

嶺南村的阿公阿嬤們一大清早又從東山鄉搭車北上。他們是社會底層、政府真正的頭家,誰比他們更有資格坐在國會殿堂,叫政府給人民好好辦事....。

然而,事件最重要的關係人台南縣政府、永揚業者都未出席。

新聞來源:環境報導部落格,更多環境報導請參考http://shuchuan7.blogspot.com/

 

【記者朱淑娟報導2009.5.1】嘉南藥理大學副教授陳椒華表示,經台大地質系教授陳文山鑑定,北勢坑斷層通過永場場址。而依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資料顯示,此處屬大地震潛勢高的地區。

今天出席公聽會的地調所官員回應,對陳文山的調查「沒有異議」。

鄰近的六甲垃圾場,經環團採樣六甲垃圾場南側(烏山頭集水區)20公尺滲出水,發現包括導電度、氨氮、硬度、鐵、錳都超過地下水監測基準,土壤另測出高濃度的鐵。

垃圾場南側也發現高濃度放射性性質「氚」,六甲垃圾場經10多年掩埋後,極可能已汙染烏山頭集水區。陳椒華表示,永揚垃圾場的地理條件與六甲垃圾場類似,未來也可能威脅水庫安全。

永揚場址地下1~8公尺就有地下水

陳椒華指出,依永揚業者自己的鑽探資料,證實場址地下1到8公尺有地下水,但業者卻在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指「地下20公尺無地下水」,已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偽造。

另依中國地球物理學會教授謝昭輝所做「二維地電阻」調查報告,永場場址地表下5公尺有地下水。陳椒華說,永場場址四周都有水池,從航照圖看也發現有滲出水源。

蘇煥智應信守承諾,立即撤永揚許可

台灣地球憲章聯盟召集人顏美娟表示,環保團體拜會台南縣長蘇煥智時,他承諾只要發現場址位於斷層即撤銷永場許可。

而日前農民反水庫汙染大遊行時,針對陳文山的斷層調查報告,蘇煥智再次當眾承諾,只要有場址有斷層通過即撤銷,業者如反對,需自行提出反證。

海洋大學應用地球科學研究所教授李昭興指出,以他對地質的了解,他相信北勢坑斷層是存在的。今年是921集集大震十周年,地震導致地層鬆動,有地質學家提出未來台灣每10年都會有一次大震。「10年前在集集,下一個不知在那裏?」

李昭興表示,我們對很多事不清楚,要做出決定真的很難。永場場址是否有斷層通過,本應由地調所去做,現變成民間團體委託學者做,做出來後又說民間做的沒有公信力。

顏美娟呼籲蘇煥智要有政治擔當、信守承諾,立即撤銷永場場址。

環評書造假,以錯誤資訊通過的環評,依行政程序法應撤銷

顏美娟表示,依行政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永揚環評書內容多處已證實造假,經檢察起訴,業者在法庭上也已坦承內容有誤。

環評委員依據業者提供的錯誤資訊做出的審查結果當然是錯的,不但負責環評的台南縣政府應立即撤銷。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所謂上級機關指的是環保署,台南縣府既然不作為,環保署應站出來撤銷,維護環評法的尊嚴。

林淑芬指出,業者在法庭上雖表示環說書內容不實屬「誤值」,但無論是誤值、故意,反正資料就是錯的,環評委員用錯誤的資料審查,「要求重作環評,不行嗎?」

淨竹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林聖崇說,業者指環說書內容錯誤是「誤植」,他則懷疑是「蓄意詐欺」。他認為,所有事證都已十分清楚,不必再舉行什麼專家會議,環保署或台南縣府已有足夠資訊可撤銷環評。

環保署簡任技正蔡玲儀回應,已發文台南縣政府依行政程序法117條 相關規定辦理。

垃圾場設在水源區旁,留下許多不確定風險

綠黨秘書長潘翰聲表示,永場場址鄰近水源保護區,「地點都選不對了,還談什麼技術問題?」台大化工系教授施信民說,把垃圾掩埋場設在水源區,未來有許多不確定的風險。

生態關懷者協會秘書長陳慈美說,所有環保問題,最簡單的就是預防原則,數據已經夠多了,「不要再拖了。」

主持人田秋堇做出3點決議:針對陳文山鑑定北勢坑斷層通過永揚場址,地調所表示無異議。永揚已承認環評書多處錯誤,請台南縣府及環保署依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永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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