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1616】公保,沒有「破產疑慮」?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昨天在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報告指出,公教人員保險過去由政府預算提撥,直到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卅一日制度改採足額提存準備的自給自足制度,以目前的準備金來看,公保不會有破產疑慮。不過,多位委員都指出,不同保險的財務準則差異太大,應通盤檢討。不過,年金改革委員會副召集人林萬億會後指出,那是沒有把八十八年之前五千多億元財務缺口算進來,這缺口政府已經撥補一段時間,約四千多億元,這是看來很穩的原因;迄今還有一千零八十九億元尚未撥補完。銓敘部報告公教人員退休金制度及軍公教退撫基金制度。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說,過去大家說公保要破產,銓敘部從未出來說明;這份報告說明「完全不用擔心破產」。但銘傳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教授邵靄如表示,同樣是社會保險,財務準則差異這麼大,國庫撥補只有農保和公保有享受到,不同制度的不一致,應通盤檢討。長期投身社福議題的民進黨立委王榮璋強調,全部足額提撥是不合理設計,若同樣的方式對勞保撥補,那勞保也會很穩;但是,即便是台澎金馬,或南海挖到石油,國家財政提升,也不應該無限制撥補,因為不同職業別的年金不是用同一套標準,若都用國家財源撥補,是不公平的。林萬億說,年金改革討論已經出現共識:不同委員都提到不同職業別財務處理上要有「一致原則」對待;這一致原則包括政府撥補、給付額度,甚至之後面對各種所得替代率爭議等。至 於公務人員實際退休所得分析,銓敘部統計,目前公務人員支領月退休金者十三萬五千多人,平均領取金額為五萬六千三百八十三元,為此,李來希認為,過去外界 都把軍公教汙名化,認為是軍公教拖垮財政,數字一攤開就知道不如此。由於軍職人員退撫基金僅剩二六一億元,多位軍人團體代表說,希望政府撥補來填補財務缺口 (聯合報2016年7月15日報導:銓敘部:從目前準備金看 公保不會有破產疑慮)。
【疑義】
一、年金改革,應思考世代正義
按所謂「世代正義」,即所謂「代際正義」,其著重於「代與代之間」、「已出生與未出生之間」,「實質正義」的追求以及「後世代權」的探討,並強調「自然資源之應用應以合理計劃兼顧環境保護,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不應該債留子孫」以及「後世代代理機制、訴訟機制」等內涵。 是源自於環境保護議題的「後世代權」,目前內涵,已經從「自然資源之應用應以合理計劃兼顧環境保護,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之內涵,延伸至「財政上債留子孫」、「後世代代理機制、訴訟機制」等內涵。
換言之,「不應該債留子孫」,確實是後世代權之內涵之一,在探討本議題時,自應思考後世代權。
二、年金改革,應思考法秩序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
按法規,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時,固得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之規定修正之。
惟釋字第629號解釋:「按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迭經本院解釋有案。司法院上開授權命令,並無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是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十一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暨法官會議決議,乃就該命令應如何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所為之過渡規定,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自無違背。另查上開命令雖無溯及效力,而係適用於該命令生效後所進行之程序,然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之生活秩序,仍難免發生若干影響。此時於不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原則下,如適度排除該命令於生效後之適用,即無違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釋字第583號解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旨在保障人民得依法擔任一定職務從事公務,國家自應建立相關制度予以規範。國家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固應予懲罰,惟為避免對涉有違失之公務員應否予以懲戒,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實不利於維持法秩序之安定,亦不易獲致公平之結果,故懲戒權於經過相當期間不行使者,即不應再予追究,以維護公務員之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等所揭示「法秩序安定性」,實乃人民依此發展人際關係、建構自已的社經地位以及實現自我的依憑,自不得任由為政者或立法院任意破壞,「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即由此而來。
又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
因本議題,涉及到軍公教人員、勞工等,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而來之原有權益,也可能溯及既往,影響原有之法秩序,故在探討本議題時,也應思考「法秩序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
三、年金改革,應思考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按「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為憲法上的法律原則,凡限制人民基本權及給付行政,均應符合之(註一)。
而有無違反「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在平等原則方面,則端視「差別特遇有無合理理由」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而定(註二)。
至於比例原則,除目的正當性之審查外,則審查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三子原則而定,即審查其是否違反適當性原則(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侵害最小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以及狹義比例原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因本議題,涉及到勞保、公保、軍保等各種保險之檢討,其勞保、公保、軍保等間之「差別特遇」,是否合理?是在探討本議題時,也應思考平等原則。
又本議題,也涉及到有無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如有,所選擇的,是否為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等問題。是在探討本議題時,也應思考比例原則。
四、年金改革,應有完整正確之資訊
做正確決擇及要有效溝通時,要有完整正確之資訊。本議題自不例外。
爰銓敘部,應提供完整正確之資訊,供委員參考,並公開給公眾知悉。
五、綜上
有關年金改革,須注意者,不少。
絕非以世代正義之高義,就可犧牲特定人的法秩序及信賴保護?
也非徒以提撥比率及替代率之不同,疏略性質之差異,就逕謂不平等?
更非只想用有一種手段,來解決長久存在的問題(註三)?
應在追求世代正義之同時,同時思考法秩序安定性、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
不然,世代間及各階層的衝突,將因此走向更激化。
新政府,慎之!慎之!
【註解】
註一:憲法第7條、第23條參照。
註二: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等參照。
註三:按希臘會造成如此財政困境,原因很多,有社會福利太多、人民勞動力未提升、文化附加價值未善加利用與開發、觀光資源未有效整合與利用等原因,而且其所欠的是國際外債,與臺灣國內舉債不同,加上,希臘民情與台灣民情的差異,及歐元區成員與非區域經濟體成員的不同(縱使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註一】或融入一帶一路【註二】,其情況亦與歐元區有所差異,例如歐元區貨幣統一,一帶一路並沒有貨幣統一,人民幣國際化與貨幣統一仍有差異),使得臺灣希臘化的機率,大大降低。惟臺灣各政府舉債有增多的傾向,年金制度也有破差的疑慮,從社會安定性及後世代權(註三)的角度來看,自應慎重因應;所以,抑制各政府舉債、改革年金制度、提高基金收益、評估檢討社會福利、人民整體勞動力的提升(例如延後退休年齡等)、文化附加價值的善加利用與開發、觀光資源有效的整合與利用、企業結構的再塑等開源節流手段,均有必要去思考。換言之,洪秀柱所提「改善基金投資績效」思維,本文予以贊同;惟「改革高階公務員年金」,可能只能「向後生效」,終究不能解決真正的問題,但溯及既往,雖能解決真正的問題,但又與信賴保護原則相違,值得再三思量。至於延後退休年齡,則可從另一方向去思考;如在目前自請退休、屆齡強制退休(註四)之外,給予另一種選擇(而不是強制),並有助於人民整體勞動力的提升,或可思考(【新聞疑義1532】臺灣希臘化、年金改革、延後退休年齡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網址如下https://cse.google.com.tw/cse?cx=partner-pub-7253933653596989:6983704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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