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和收養規定的一些問題
最近,行政院準備提出民法繼承篇修正案。其實,我國抄襲歐美的民法規定,很多地方偏離民情風俗。過度強調男女平等的觀念,卻忽略掉「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的傳統價值。農業受害尤深,農地愈來愈破碎,讓農業經營無法具有永續性。
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去年上半年,鄰居一家3口,先後過世。先是吳姓妻子3月間往生,未婚的獨子5月間也猝死。王姓丈夫是癌末患者,在6月間也走了。他們的婚姻屬「半招贅」方式,換言之,王姓丈夫婚後搬到吳姓祖厝,與岳父、母同住,生活圈都在吳家。
為了延續香火,王姓丈夫在獨子過世後,立即收養吳姓妻子的堂姪女,收養契約經過公證人公證。沒想到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卻遭遇困難。實務上,收養認可必須經家事法庭開庭審理。「兒少法」規定,法院開庭前,收養人死亡者,如果收養案對被收養人有利,法院仍得繼續進行收養認可程序。不幸的是,「兒少法」只適用於未滿18歲者。那時被收養的堂姪女已經19歲。法院拖了半個月才開庭,不檢討自己的行政效率,反而不加思索地作出機械反應,立即以收養人已死亡為由,駁回收養認可聲請。最高法院雖有不同的法律見解,地方法院卻拒絕執行。
更離譜的是,王姓丈夫本來答應,過世後,要給他的姊姊每個月2萬元的生活費。他姊姊在王姓丈夫的妻子和獨子過世時,幾乎可以說是不聞不問。知道收養案被駁回後,立即主張行使民法規定的繼承權,還告被收養的堂姪女「侵佔」。這明明是繼承遺產糾紛,屬民事案件。沒想到檢察官竟然受理刑事提告,傳訊了未成年的被收養人好幾次。這樣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嗎?王姓丈夫的姊姊會接手延續王、吳兩家的香火嗎?她要以什麼名義,要求她的子女祭拜王、吳兩姓的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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