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的專業法庭
除了隸屬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和「少年法庭」之外,還有獨立的「勞資法庭」、「環境法庭」、和「原住民土地法庭」,以及處理輕微犯罪事項的「社區司法事務官」(Community Magistrates)。
家事法庭係依據「家事法庭法」(Family Courts Act 1980)設立。每一個地方法院都有家事法庭,法官由地方法院法官擔任,但必須接受過專業訓練、有相關的工作經驗、且個性適合。「首席家事法官」由檢察總長提名,建議紐西蘭總督任命,任期8年,不得連任;任滿回任地方法院法官。家事法官的部署地點,由「首席家事法官」決定。
少年法庭係依據「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法」(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ct 1989)設立。法官由地方法院院長指派適合的地方法院法官擔任。
「勞資法庭」係依據「勞資關係法」(Employment Relations Act 2000)設立。由「首席勞資法官」和至少兩位的「勞資法官」所組成。人選由檢察總長提名,建議總督任命;均必須具有7年以上的執業律師工作經驗。
「環境法庭」係依據「資源管理法」(Resource Management Act 1991)設立,由「環境法官」和「環境管理官」(Environment Commissioners)所組成。「環境法官」最多10人,均兼具地方法院法官身分。由檢察總長提名,建議總督任命。但提名前,必須先徵詢環境部長和原住民事務部長的意見。「環境管理官」也是由檢察總長徵詢環境部長和原住民事務部長意見後,建議總督任命。任期最多5年,但連任次數沒有限制。「環境管理官」得就「首席環境法官」授權的特定事項,主持開庭。
「原住民土地法庭」(Māori Land Court)法官最多14人,由總督任命;與一般法官一樣,均必須具有7年以上的執業律師工作經驗。
此外,紐西蘭有「社區司法事務官」制度,「社區司法事務官」依據「地方法院法」(District Courts Act 1947)任用,由法務部長提命適合的社區人士,建議總督任命,負責處理輕微的犯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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