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琵棲地」與「1-4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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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522】「黑琵棲地」與「1-4號道」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文.圖及影片/楊春吉(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文學工作者;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ea=free_browse   刊出)

【新聞】

高雄市茄萣濕地每年有約300隻黑面琵鷺過冬,吸引大批遊客,市議員張豐藤促規劃替代1-4號道路,並將茄萣列為國家重要濕地。高雄市已在茄萣開闢1-1號道路,環境影響評估還通過闢建1-4號道路,不過受到部分路段要重新進行環境差異分析的影響,目前1-4號道路工程尚未動工。張豐藤在今天的市政總質詢大力為黑面琵鷺請命,他拿出環保團體提供的候鳥棲息訊息指出,茄萣濕地每年有約300隻黑琵來訪,吸引大批賞鳥客,不僅象徵當地生態保育成果,也帶來商機。他說黑琵可以在茄萣棲息代表當地有優質的生態保護,深獲國際肯定;可惜市府還要開闢1-4號道路,只會破壞生態。張豐藤要求市府規劃1-4號替代道路,迴避切割茄萣濕地;他還要求市府爭取將茄萣濕地列為國家重要濕地,建立黑琵保育計畫。他說,新闢1-4號道路只比行駛濱海公路節省90秒的行車時間,市府實在無需浪費公帑。1-4號道路工程長950公尺、寬30公尺。高市府副市長陳金德表示,市府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案,要求工程單位要在環境差異分析完成後才能動工闢路,再者黑琵過境季節即每年10月到隔年4月間不能施工,即使完工後在黑琵過境期間,也會管制部分車流。他表示,市府在開闢1-4號道路之前,也會先新增闢47公頃濕地公園以利候鳥棲息,同時完成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承諾市府會審慎保護候鳥棲息地 (中央社104年5月20日報導: 為黑琵請命 高市議員促茄萣列國家濕地)。

【疑義】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着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是(一)基於環境權之要求,應以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

據前開報導:「高市府副市長陳金德表示,市府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案,要求工程單位要在環境差異分析完成後才能動工闢路,再者黑琵過境季節即每年10月到隔年4月間不能施工,即使完工後在黑琵過境期間,也會管制部分車流。他表示,市府在開闢1-4號道路之前,也會先新增闢47公頃濕地公園以利候鳥棲息,同時完成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承諾市府會審慎保護候鳥棲息地」,高市府似乎符合以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之要求。

(二)只有在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才應環境保護優先。

據前開報導之內容,尚無法研判「新闢1-4號道路是否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高市府應就此說明。如無法說明或說明未詳盡或無法證立「新闢1-4號道路對環境無嚴重不良影響或無危害之虞」,那從「原本完整環境的不可回復性」及「只節省90秒的行車時間」來看,新闢1-4號道路似乎無此必要,似乎應以保護黑面琵鷺整個棲地為優先,將茄萣列為國家重要濕地,應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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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仲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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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入時間: 2011.08.31

榕樹學堂綺萱

加入時間: 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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