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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的立法流程

2015/03/11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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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內閣辦公室」會擬訂立法計畫,臚列每個年度必須通過的法案和優先順序。當然,最優先的是「預算案」。在眾議院領袖要求下,經過總理或內閣同意,「內閣辦公室」會定期發佈通告,請各部長提供要列入立法計畫的法案。「通告」通常在新會期開始和接近曆年年尾時發出。彙整後的立法計畫草案會提報「內閣立法委員會」分配優先順序,然後送內閣審核。立法計畫對外保密,內閣可以隨時檢討調整。「內閣辦公室」編制有「立法聯絡官」,是事務官,協助內閣擬訂、追蹤、和修訂立法計畫。

其次,皇室「法規總署」(Law Commission)是隸屬女王的獨立機關,負責有系統地檢討、改革、和研訂紐西蘭的法律。主管「法規總署」事務的部長,每年會發文請各部長提供意見,目標是要在6月底以前完成「法規總署」的工作計畫。「法規總署」也可以自行提出法案研究計畫。各部長提出法案研究計畫前,通常要洽會「國會法律顧問室」意見。「法規總署」的工作計畫是對外公開的。

對於列入內閣立法計畫的法案,主管部應該研訂完整的政策方針,俾作為草案的研擬基礎,並提報相關的「內閣委員會」和內閣審核。主管部在呈報法案政策方針予內閣時,應附上「法規影響效果分析」報告。內閣將法案送眾議院時,也要附「法規影響效果分析」報告,作為法案總說明的一部份,並對外公開。

所有法案都要洽會司法部,檢查有否符合「1990年紐西蘭民權法」(New Zealand Bill of Rights Act 1990)規定。司法部本身草擬的法案,則應送「法規總署」檢查。涉及刑事罰或行政罰的法案,也必須洽會司法部,以確保法規的一致性和恰當性。如果法案影響經濟成長,則應洽會財政部「法規影響效果分析小組」意見。必要時,也要洽會國會各處室的意見。例如,法案涉及「1975年監察法」(Ombudsmen Act 1975)的適用時,應先洽會國會「監察處」意見。

涉及稅務的法案由「內地稅務部」起草,其餘統由「國會法律顧問室」起草。它們都必須根據內閣核定的「立法起草指示事項」作業,並對外保密。法案草擬完成後,先送「內閣立法委員會」審核,俟呈報內閣核定後,才可以送眾議院討論。通常主管部長會先將草案洽會眾議院執政黨團(或執政聯盟各黨團)意見,以確保法案可以獲得多數眾議員的支持。

眾議院「常規」(Standing Orders)容許內閣提出某些類型的「綜合法案」。比較常見的有兩類:執行一項涉及多項法律的政策(例如,租稅改革法案);或「整編法律條文法案」(對多項法律進行技術性、沒有爭議的簡短修正)。研訂「整編法律條文法案」時,通常由「內閣辦公室」發通告,請各部長和常務次長提報資料,由司法部彙整,然後列入年度立法計畫中。此外,依據眾議院「常規」,在「全院委員會」審議時,「整編法律條文法案」中的任何一個條文,只要有委員反對,該條文就會被立即刪除。因此,重要的、具有時效性的法律條文修正案,還是應該循正常程序辦理。

執政團隊以外的國會議員,也可以提出法案。如果內閣和提案國會議員同意,這項法案也可以改由政府部門提出。

政府部門依據法律授權訂定行政規則,也必須送「國會法律顧問室」起草。行政規則在政府公報公告後,原則上必須至少經過28天才生效,俾讓民眾有時間充分去瞭解這項規則。眾議院設有「規則覆審委員會」,全面檢查政府部門依據法律授權所訂定的規則。此外,高等法院也有權宣告某一項行政規則,超出法律授權。

內閣閣員通常不兼任眾議院重要的「分組委員會」委員。「分組委員會」審議法案,通常會在6個月內向眾議院提出報告。部長列席「分組委員會」,沒有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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