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的內閣手冊
紐西蘭的內閣不是法定的機關,一切依照慣例運作。「內閣手冊」既是慣例的彙編,也是傳承經驗的工具。它不是法律,新內閣成立,第一次會議必會將它排入議程,決議讓它繼續成為新內閣必須遵守的規範。但會因應情勢變遷,適時修訂。現在的2008版內閣手冊(Cabinet Manual 2008)是由在1999年至2008年間執政的女總理克拉克(Helen Clark)所修訂完成,內容摘要如下:
1. 依據憲法(Constitution Act 1986),只有國會議員可以擔任部長和政務次長。部長可以相互代行職權。國會由國家元首(得由其委派的總督代理)和眾議院所組成。每屆國會任期3年,除非被提前解散。總督有權召集和解散國會,或宣告休會。每次大選完成,新國會應於舊國會解任後6週內集會。
2. 女王或總督有任免部長之權。但依照慣例,女王或總督行使法定職權,必須根據獲得眾議院支持的總理或部長的建議。總督應被告知國家大政和被徵詢意見,總督亦得對部長提供建議或提出警告。
3. 憲法規範國家的公權力。有些條文,眾議院得以簡單多數決修改。但有關選舉制度的重要規定,必須通過公民投票,或國會4分之3多數決才能修改。諸如:國會的3年任期、選區委員會(Representation Commission)的組成結構、國會普選選區劃分、投票年齡、投票方式等。1992.9.19紐西蘭先舉辦不具拘束力的「指標性公投」,試探民意是否贊成改變當時的「單一選區一票制」,以及民意喜歡哪一種新的選制。得到民眾喜歡「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結論。1993.11.6公投綁國會議員普選,讓選民選擇要維持現制,還是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這一次是具有拘束力的公投。通過後,於1996年的普選首次適用「單一選區兩票制」。
4. 總理由總督任命。但總督必須根據選舉結果,與各政黨討論,找出可以通過眾議院信任投票的人選,或決定重新改選。新內閣成立前,舊內閣依照慣例成為「看守政府」。
5. 總理是政府部門領導人,是國家元首及其委派的代表人(總督)的首要顧問。依據憲政慣例,總理個人得向總督建議解散國會重新改選,任免部長,或接受部長請辭。總理是最高行政首長,決定各部長的工作分配和排名順序。總理也是內閣主席,決定內閣各委員會的職掌和組成人選。依照慣例,總理兼任主管「安全情報署」和「政府通訊安全局」的部長。總理的行政職務與其黨職和國會黨團職務互不關聯。
6. 總督依據總理建議任命部長。部長必須具備國會議員身份,且國會議員必須先被任命為「行政會議委員」,然後才有資格擔任部長。此外,依據憲政慣例,總督必須依據總理的建議,才可以將部長免職,或接受部長請辭。部長職權得由任何一位「行政會議委員」代行。未兼任閣員的部長也要受內閣集體負責的原則約束。閣員可以擔任部長,也可以擔任不管部部長。
7. 部長職務由總理分派。部長也可能兼任其他部的政務次長。部長的行為,必須對總理負責。未經總理事先同意,部長不得接受其他的業務酬勞。
8. 國會議員每年必須向國會申報財產和當年度所獲金錢利益。任命新部長時,「內閣辦公室」會提供空白工作底稿,內含提問和說明,引導新部長思考金錢和非金錢利益涵蓋範圍,以及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隨後還會派員與新部長私下面對面提供說明。此外,對於目標與政府政策衝突、從事遊說、或接受政府資助的非政府組織或社區團體,部長們不得與其交際。國會「常規」(Standing Orders)規定,國會議員對某一項的眾議院業務,涉及財務上的利益時,應在處理該事項前,告知眾議院。包含,配偶、同居人、和未成年子女持有的財務上利益。部長代表政黨接受捐贈,應清楚說明,且須將款項儘速繳交給政黨。
9. 部長決定其部門的行動方向和優先順序,但不應涉入日常業務。常任文官應遵守「不讓長官驚訝」的原則,應隨時向長官報告重要事項。常務次長和重要文官的派任,由「國家文官委員會」主辦,人事案報內閣審議後,送「行政會議」,由總督確認。
10. 政府決策,通常先在內閣的委員會討論,然後報內閣作成決策。最後呈報「行政會議」同意,並告知總督(總督是行政會議的當然主席),完成法定程序。一般而言,法規應在政府公報公告後至少經過28天才開始生效,讓社會大眾有充分的時間瞭解其內容。
11. 內閣須在每年11至12月間發佈未來年度的「預算政策聲明」,列示財務和政策優先順序,作為編製預算的指導原則。詳細的預算案會在5至6月間提報眾議院。紐西蘭的預算年度從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預算案通常不經過眾議院委員會,實質上直接送大會二讀。預算案無法通過,政府必須總辭,或解散眾議院,重新改選。
12. 眾議員得提案增減政府支出或稅收。但政府對該類提案有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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