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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與路障

2014/11/24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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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公民記者 張讚國 高從霖 香港報導

在任何社會,警察都是公權力執行的代表,也可能是政府暴力的工具,特別是官民之間的緊張衝突,例如2014年3月間的台灣太陽花學運,或香港9月底起的佔領中環運動。

身為執法人員,警察當然必須依法辦事,不能知法犯法,或違法亂紀。香港雖然不是民主社會,法治卻是核心價值之一,警察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以專業知識和團隊紀律,維持了社會安定與理性秩序,包括讓大大小小的示威和遊行活動能順利進行。

佔中運動進行了兩個月,民意不再支持,加上11月19日衝擊立法會事件,退場或清場隨時可能發生。從9 月28日起,香港警察因當天噴胡椒水和施放催淚彈攻擊示威者,飽受暴力的指責和壓力。10月14日警察又在金鐘暗角對一名示威者拳打腳踢,更是火上加油。面對這些事實,警察形象嚴重受損,甚至被貼上黑警的惡名,弄得吃力不討好。

除了各種抗爭標語和許多帳篷,佔中示威者對公權力的直接挑戰,最具體的是擺在佔領區的臨時路障。一方面,宣示公民不服從的違法行動,另一方面,企圖阻礙交通,打亂日常生活秩序,以爭取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的民主普選。即使並非針對警察,路障成了示威者與警察對立的象徵,拆除與否,往往引起官民對峙,有時難免擦槍走火。

在示威活動中,警察其實很難保持中立,因此是民怨發洩的對象。一旦正反雙方在街頭上引起摩擦,直接相互攻擊,或者自身安全受到威脅,在場警察人員勢必捲入火爆的場面,只要以警棍或其它武器驅離揪鬥的人,多少會導致政府暴力的口實。警察如果不能排除公權力或暴力的矛盾,濫用武力,難免變成公民社會或自由民主的路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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