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多年的討論及研擬,在今年的6月18日,日本政府正式通過『禁止兒童賣春和兒童色情法』修正案,規定除製作、販賣及散佈外,單獨持有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猥褻色情之圖影像也將列入違法行為,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元(約24萬台幣)的罰金。修正案訂於七月正式施行,並設定在新法施行後為期一年為寬限期。
本次修法除制定持有兒童色情之刑罰外,同時也明文界定了兒童色情圖影片的範圍為「故意讓兒童暴露,拍攝不穿衣服或只穿部分衣服的兒童,甚至強調兒童與性有關的部位(性器或其周邊部位,或如臀部、胸部等)」或「會刺激性欲、讓人興奮的圖像」。此外,新法同時也規範網路業者必須配合網路兒童色情的偵查,以降低圖影像被再次散佈的可能性。
反觀台灣的現況,台灣展翅協會推動處罰持有兒少色情修法工作多年,在2007年立法院增修『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三項,無正當理由而持有兒少色情圖影像者,第一次被查獲,需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被查獲處二萬至二十萬罰金,相較歐美、日本實屬為輕。近二年本會與多個民間團體共同提出民間版兒少條例修法條文,2014已通過一讀,其中包含提高單純持有兒少色情者之刑度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未來將持續在立院中遊說推動,日本此次修法通過,將是一項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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