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政強法官,涉法官吃案、枉法裁判!
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第一條:「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如今,行政法院成立之宗旨不但已蕩然無存,且淪為不法公權力之幫兇,一同霸凌被公權力不法侵害的人民。
以下乃冰山一角之個案:
【案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397號裁定
【合議】:審判長邱政強,孫奇芳法官,林勇奮法官
【案由】:「兩行政處分,同時存在不具正當性(100年1月工務局作成行政處分“該違建是屬於八十五年七月之後才完工之實質新違建,不能補辦手續,須由工務局強制拆除,不准地主依慣例自行拆除“,之後,除了找盡藉口不執行該行政處分外,100年5月稅捐稽徵處更伺機收編該違建,不法課徵“工務局早該立即拆除、不得緩拆之新違建“的房屋稅)」≠「房屋稅事件(合建契約關係仍存在下,向合建之地主而非建商課徵房屋稅,不具正當性)」
【判決】:故意扭曲「兩行政處分,同時存在不具正當性」=「房屋稅事件」,裁定因「房屋稅事件」已是確定判決,故不再受理「兩行政處分,同時存在不具正當性」。
故意不執行強制拆除處分書,也不許地主自行拆除,再伺機收編該違建,濫權不法強徵工務局不執行「行政處分」之新違建的房屋稅,法官們不受理涉違法吃案!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