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明進法官涉故意違法審判
一群法官,故意「羅織虛擬責任、違反鐵證地栽贓」,已涉及嚴重犯罪行為,還有資格掌司法之天枰嗎??相關主管是否還要繼續違法包庇??
以下乃冰山一角之個案:
合議庭,審判長為許明進法官,另有鄭月霞法官與陳真真法官。
【案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144號
【案由】:確認合建契約關係不存在
【判決】: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3年上字第59號確定判決,與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字第16號確定判決中,所有地主已分別完成對“所有契約相關人等“的“法定解約程序“,法官卻故意栽贓地主是合建糾紛之始源,故判解約無效。
【羅織虛擬責任、違反鐵證地栽贓】:
本案關鍵在於:「申請各階段工程勘驗,究竟是建商之責?地主之責?或兩者之責?」
原告律師呈庭的鐵證,不但證明「全為建商之責」,而且證明建商「自始即惡意違約」:
(一) 工務局83年8月2日之83年高市工務建字第26410號函:「此違建無任何建物勘驗記錄」。
(二)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地坪勘驗:建築物基礎或地坪完成後五日內申報。各層樓板勘驗:各層樓板完成後五日內申報」,第27條:「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查核,向本府工務局報備。本府工務局得指定必須勘驗部分,應經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在71年8月7日已號令發布,法官居然膽敢在裁判書中公然說謊:「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在101年11月5日才公布施行」,以此公然謊言為建商脫責。
不論依據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與第27條,或者依據建築法第56條:「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此合建案連影響公共安全至巨的「地基勘驗與結構體勘驗」都沒有,不但無法再申請新建照,在數年後容積率、建蔽率大變,當然更無法「繼續施工、驗收、起造人變更、接通水電、取得使用執照」。
法官一再惡意栽贓:「地主可歸責之一:好心試圖自費找其它建築師替大家收拾爛攤子,因顧及結構安全,與建商造成的巨額罰款,須龐大的資金而作罷,卻栽贓為地主責任。地主可歸責之二:栽贓地主不願配合蓋章,才未能辦理起造人變更。地主可歸責之三:栽贓地主故意爭執裝潢等小工程瑕庛」,亦一再說謊:「建商已為地主應得之一、四、五樓接通水電」。依據建築法與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地主根本無從作梗勘驗(關鍵根源),法官居然可以栽贓無法完工是地主杯葛?
被告建商從未出庭或委託辯論,法官不但不傳喚原告主張之工務局證人,反在沒訴訟當事人主張傳喚下,一再片面採信非訴訟當事人,即預售屋承購者之片面謊言而據以判決。
法官一再「羅織虛擬責任、違反鐵證地栽贓」,已涉及嚴重犯罪行為,還有資格掌司法之天枰嗎??相關主管是否還要繼續違法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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