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宗霖法官涉故意違法審判
一群法官,若連許多「最基本的法律名辭」都「嚴重不懂」,還有資格當法官嗎??還有資格審判其它錯綜複雜的法律訴訟??相關主管是否還要繼續坐視不管??
以下乃冰山一角之個案:
合議庭,審判長為鍾宗霖法官,另有林麗芬法官與廖建彥法官。
【案號】: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家簡上第1號
【案由】:確認違建之「協議分割繼承」存在
【判決】:違建之「協議分割繼承」存在
唯一經「全體繼承人簽字」之「違建使用、收益同意書」,其文字為:「被告同意在違建糾紛未解決前,原告可以使用、收益該違建的五樓」。
法官不懂(建物的使用權與收益權)≠(建物的所有權與處分權)。
法官不懂此同意書有「有效期限(在違建糾紛未解決前)」,這類似「同意在102年年底前讓某人使用某屋」,至於102年年底以後,並未簽訂任何契約。
法官不懂不能以「事後意涵之使用、收益,乃包含所有、處分」來「片面」改變原契約中的「法律名辭」,更不能據以對抗未簽字同意此種改變的原簽約人。
法官不懂(使用、收益同意書)≠(分割協議書)。
法官的這麼許多「不懂」,歷經一審至二審,歷經被告與律師的答辯書與上訴狀,歷經律師多次的開庭陳述,依然是「不懂」(小學生都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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