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柯文哲 將違建不得買賣改成『違建不得過戶』
建議柯文哲 將違建不得買賣改成『違建不得過戶』
『在舊的軌道上 永遠走不出新方向 到不了新目標』
這是我多年來一直努力倡議的思維
Peopo 有如此一則報導『建物有違建不得買賣,柯P沒人權概念的思維?』
雖然後面加了一個問號,但是根據內文,公民記者榕樹學堂綺萱顯然還是認為柯P違反人權,至少他引用的法條和解釋是如此的。https://www.peopo.org/news/272263
我支持柯文哲市長的想法,雖然沒有想像的簡單,卻也不是那麼困難。善惡對錯,存乎一念之間。
我不懂法律,所以只能用一般觀點來參與討論。
一)『建物有違建不得買賣? 絕非柯P,想的那麼簡單』
就是因為不簡單,所以只有不具政治包袱的柯文哲才有可能試著改變。『在舊的軌道上永遠走不出新方向,到不了新目標』。如果永遠國民黨執政,只能用舊的思維,台灣不會有新的前途。
違建就是違建,只有時間差異而已。除非像刑事案件有法律追訴期限,則另當別論。
違建沒被拆,嚴格說來是政府怠惰。利用不動產過戶時作個總清算,包括是否欠稅、是否違建,甚至所有人是否為未到案的通緝犯都可以利用此一機會審查。就像病人體檢一樣,所有的毛病一次檢查告知,提早治療對病人有利。『違建不得買賣』是文字問題,如果改成『違建不得過戶』則法理上應該是說得通的。
據我瞭解,在美國購屋貸款時,銀行要求出示房屋權狀和建照,如有自行搭蓋的『添加物』必須拆除後才會核准貸款。這是有道理的因為添加物『台灣稱為違建』並不在建築安全設計之內,因此,任何改變都可能危害建物的安全,可能增加銀行擔保品的風險。
我支持柯文哲市長的想法,雖然沒有想像的簡單,卻也不是那麼困難。善惡對錯,存乎一念之間。
公民記者 謝明海 2015-04-02
延伸閱讀:
https://www.peopo.org/news/272263
三、建物有違建不得買賣? 絕非柯P,想的那麼簡單
按違建縱使未經登記,取得所有權,實務上,也僅肯認所有人取得事實上的處分權(註一),但仍屬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財產權保障的範疇。
又限制人民違建不得買賣,除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外,也與契約自由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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