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強姦公視
無論政黨如何輪替,或輪替幾次,被害人卻是永遠相同的那個公共電視,被害人不會被輪替,只會被輪姦。
教你如何強姦公視 (非限制級,適合全民觀賞)
公視法爭議多時,即便監察院和司法院對於公視事件都做出了糾正和判決,行政院並未積極回應改善,如今推出了行政院版公視法修正版本,將於4/20 21兩天排入教育委員會審查。
大法官被提名人劭燕玲法官,由於對三歲女童性侵案的法條見解有疑慮,「無法證明違反意願」,全案發回更審,偏偏高雄高分院更一審理的法官改判無罪使得劭燕玲大法官寶座失之交臂。
公視法修法,院版修正案當中有四個條文,如果照案通過,等於授權執政者合法強姦公共電視。如果照案通過,目前的加害人當然是國民黨政府,可是民主政治不可能永遠執政,所以政黨輪替之後,因為前朝修法而得以合法強姦公視的加害人卻將成為民進黨政府。無論政黨如何輪替,或輪替幾次,被害人卻是永遠相同的那個公共電視,被害人不會被輪替,只會被輪姦。
讓我們就這四個條文逐一說明並和性侵害作比對:
一)政院版本第25條「政府應依公視基金會營運規模、年度工作計畫、物價指數變動,每年檢討調整。」
一個長期經營的企業,下個年度的資金狀況竟然無法預知,必須經過政府『檢討』之後才知道有多少錢可以繼續經營。就好像性侵慣犯用甜蜜的語言告訴幼童,只要你乖乖聽話,我下次就給你更多的糖,不聽話不但什麼都沒有還要唉巴掌、跪三天。公共電視財源受威脅之下受到政治力性侵,即使醜聞外洩,法律上恐怕也『難以認定違反女童意願』,政府無罪。
二)政院版第5、13條,公視董事會「修訂章程」、「決定不動產、設備之處分及設定負擔」、「投資事業」、「設分事務所」,都「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視基金會始得依該決議執行」。
以後公視的經營大事,不是由董事會決定,而是由政府根據政治需要來決定。經過嚴格審查產生的公視董事會形同虛設,不然就是變成政治傀儡,政府叫你脫你就得乖乖的脫,不但性侵,還要將你綑綁凌虐,不服請看前一條。
三)政院版16條第二項:「公視基金會違反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補報,屆期仍不補報者,主管機關得檢具證明,轉陳行政院院長解聘」。
這一修正條文可以稱為鄭同僚條款,根據現在的公視法,行政院需經公視董事會決議,才能解聘董事,此條文通過後,主管機關就可以轉請行政院直接解聘不聽話,不服從政治操控,不為政治服務的任何一位公視董事。
四)政院版34條:「主管機關得會同其他機關對公視基金會進行營運績效進行察查,或要求提供資料。」
這樣的條文,直接授權政治力假政府之名隨時得要求公視脫光衣服接受全身撫摸檢查,包括侵入性內診,無法無天,行政院之粗暴,司馬昭之心,堪稱全球公共電視同業之創舉。
再過兩天,立法院將在委員會審議這個行政院版公視法修正案,讓我們全國百姓睜亮眼,尤其是家有孩童,以及一向對政治事務不甚關心的年輕朋友,仔細觀察過程和結果,看看是誰在縱容,誰是共犯。
公民記者 謝明海 201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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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新聞稿 : 公視法修正草案 媒改社聲明(2011/03/11) http://www.twmedia.org/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660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從幾項關鍵的修正條文看來,不但無助於解決過去幾年來公 視發展的問題與困境,不符社會期待,更顯示出行政院對 公共電視乃至於我國的媒體發展,缺乏應有的格局與魄力,更毫無理想與理念;如此修法,甚至有萎縮、消滅公共廣 電媒體集團之虞。我們對此表達最大的失望和最嚴重的抗議。
「不公共電視法」撲殺公廣(林麗雲、魏玓、劉昌德)
2011年 03月11日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40380/IssueID/20110311
上周,行政院在延宕數年之後,終於通過《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但草案中,去除對公廣集團的經費保障、有關族群頻道的規定完全「消音」、更毫無章法地隨意更改董事會人數與當選門檻。這一部完全違背過去官方公開承諾「建立公廣集團」各項原則的草案,在程序與內容上,都違反「公共」意涵,成了一部「不公共電視法」,將會消滅社會各界辛苦建立的公共廣電制度。
(林麗雲為台大新聞所所長,魏玓為交大傳播系副教授,劉昌德為政大新聞系副教授,三位皆為媒改社執委)
告公視7董事會議無效 新聞局敗訴 http://web.pts.org.tw/php/news/pts_news/detail.php?NEENO=165018
公視前任董事長--鄭同僚等七位董事,今年八月被新聞局以違法開會決議為理由,聲請假處分通過,新聞局並且向法院提出今年1到6月公視董事會會議無效的訴訟,不但,台北地院今天下午宣判,原告新聞局敗訴。
判決指出,鄭同僚等七位舊董事,當時是在陳世敏等八名新董事遭到假處分、另外五名董事又拒絕來開會、人數不足的情況下,根據「議事規則」1/3人數出席開會決議,以維持公廣集團的運作,並無不當。而鄭同僚下午得知判決後表示,這樣一來,先前NCC裁定華視董事會變更案無效、以及九月間公視總經理馮賢賢遭到解聘的理由,應該也無法成立。新聞局則表示,要等收到判決書,才決定要不要上訴。
(2010-11-26 20:00) 公視晚間新聞
公視董事會爭權法律戰/新聞局敗訴 前董座振奮
自由時報 2010-11-27〔記者劉志原、劉力仁、陳珮伶、范正祥/台北報導〕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27/today-life9.htm
新聞局針對公共電視基金會董事會內訌案,認為前公視董事長鄭同僚等七人,今年一月廿九日等四次董事會,在出席人數不足下開會,決議規劃原住民電視台及客家電視台長遴選,並建議指派鄭同僚為華視董事長等決議均屬違法,訴請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台北地院昨判新聞局敗訴。
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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