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半數民眾認為稅制不公 羅淑蕾:「稅」成為最大的民怨
繳稅季剛過,民眾荷包失血,稅制不公、租稅人權沒保障等問題,令台灣人民的痛苦指數不斷升高。天下雜誌公布一項「2010年稅改大調查」民調,有高達五成四的受訪民眾認為稅制不公,只有二成四的人認為公平;有七成民眾認為稅改對企業與有錢人有利,近六成民眾認為政府不照顧一般老百姓。立法委員羅淑蕾於立法院第七屆第五會期財政委員會中提出,「租稅」要有人權,現今納稅義務人的權益保障不完整,法律雖然這樣訂,但執行上有很多不合理。羅淑蕾建議,陳年的稅務案件希望比照司法刑事妥速審判法,儘快來解決納稅人的困擾。
立委羅淑蕾表示:「我們知道很多稅務案件,或是稅務的稽徵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李述德部長自己說過,政府課稅要課得心安理得,老百姓繳稅要繳得心甘情願,這講的很好,部長有這樣的理想,但下面的執行單位沒有這樣的想法。」她認為在提倡司法人權的同時,租稅更要有人權。她接受媒體專訪,談到很多的稅目都是國稅局憑空認定,莫名奇妙來的,並不符合法律的依據,並以當年轟動一時的興票案以及太極門的稅務冤案為例。
14年前太極門被侯寬仁檢察官濫權起訴,太極門弟子蒙受不白之冤,羅淑蕾在深入了解後表示,「雖然司法已還清白,但是弟子的贈與敬師禮,卻仍被國稅局誣指為補習班學費,實在荒謬至極。納稅人在提起行政救濟遭遇的情況,不但官官相護,行政法院很多法官對稅法不了解,當然都聽國稅局,所以訴願案件或行政救濟的案件人民贏的比例很低,低到極點。」羅淑蕾批財政部知道原因,但不願意改,所以「稅」成為最大的民怨。
羅淑蕾認為太極門案件,行政救濟期間在行政法院來來回回,陳年的十年老案無法解決,不僅造成納稅義務人的困擾,心靈上的創傷,所以應該想辦法透過法律來處理,比照速審法,稅務案件只要幾年沒有解決,就要一筆勾銷,才不會造成徵納雙方困擾。希望可以透過修法,讓纏訟十多年的納稅義務人得以脫離痛苦的深淵。
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蔣瑞琴表示,太極門刑事案件於96年7月13日三審判決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創下台灣矚目性案件無更審記錄的前例,刑案判決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及「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無關,根本沒有營業稅問題。蔣瑞琴又表示,補習班的中央最高主管機關教育部在88年12月24日發函說明太極門並非補習班,且在89年12月21日立法院公聽會中,再度明確表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
前內政部長張博雅女士在太極門榮獲「第八屆世界盃國際武術錦標大賽團體表演總冠軍金牌獎」,曾公開指出太極門是中華民國武術協會下的一個武術團體。蔣瑞琴指出,台北市國稅局代理人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11月17日開庭時當庭表示:「太極門並非補習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都認定國稅局以補習班純益率對太極門課稅,於法不符,而撤銷原處分。國稅局至今仍僭越教育部職權,繼續誣指太極門為補習班,對掌門人夫婦違法課稅重罰,違反租稅法定主義、經驗法則及平等原則。
「太極門案件是一個無中生有的冤案,經過監察院調查起訴書與證據資料扞格矛盾、不符證據法則,檢察官依法不得提起公訴,法院應該駁回、應該不受理,且經司法三審判決確定無罪,而且財政部訴願委員會五次撤銷原處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違法敗訴,撤銷原處分,國稅局依然故我,繼續開出違法不實稅單!」蔣瑞琴怒指國稅局竟然凌駕於司法、監察與立法之上,而且公然違反大法官釋字368號。
蔣瑞琴說明,衍生太極門稅務冤案之刑事案件,既經刑事三審級法院就課稅所據之起訴資料,審慎詳盡調查後判決無罪確定,依行政法院判例要旨,行政訴訟及行政機關就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有牽連關係者,應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既判事項;另財政部五次撤銷原處分,均表示「司法案件判決結果如影響本件之核課,原處分機關自本於職權依更正程序辦理」,且依訴願法第96條:「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故國稅局自應行政法院判例及訴願決定意旨,遵從刑事判決之既判事項,主動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撤銷原處分。然國稅局卻未依法撤銷原處分,繼續依不實的起訴書資料違法課稅並重罰,嚴重侵害人權。
政府缺乏稅務人權的觀念,導致徵納雙方經常處在對立的狀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理事許坤錫會計師指出:講到這些複雜的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般老百姓只有投降的份。若運氣好,訴願贏了,原處分被財政部撤銷,但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加加減減玩玩大家很難看懂的數字遊戲,又重新開出稅單。老百姓不接受此稅單,再提起行政訴訟,運氣特別好,勝訴了,原處分被法院撤銷,但國稅局又重核復查決定,歷史重來,重新再加加減減開出很難看懂的錯誤稅單,就這樣一再循環,永遠沒完沒了!
中華人權協會李永然理事長在今年元月10日租稅人權研討會提到,租稅是人民非常重要的一個權益,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但是稅務稽徵機關課稅涉及到人民的財產權時,要合乎租稅正義,合乎法律的正當程序、公平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才不至於使人民的財產權受到侵害。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葛克昌在4月26日兩岸人權租稅研討會更指出,台灣納稅人權利保護遠落後其他國家,納稅人保護代表著政府服務的觀念,如果每次租稅改革都只知道降稅,而且是對富人的利多,對於一般民眾來說並沒有實質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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