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兒少機構主任性侵院生、其餘兒少持續受害逾3年,社會處長陳淑蘭遭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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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林國明(左起)、葉大華、紀惠容於 3/5 提出提臺東縣政府社會處陳淑蘭處長彈劾案,3/26 召開記者會說明。攝/曾玉婷

記者/曾玉婷

2020 年,臺東某兒少安置機構(下稱「A 機構」)發生林姓主任性侵害院生案,事後該主任被判強制猥褻及傷害罪。然而,臺東縣政府社會處經監察院糾正後,未加強監督機構改善責任,導致該機構內部後來仍繼續發生 11 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去年(2023)更發生情節重大的強制猥褻案。

監委葉大華、紀惠容、林國明在 3 月 26 日召開記者會,指出臺東縣社會處長陳淑蘭未盡主管機關職責,監察院以 10 比 0 全數表決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另也再次通過糾正臺東縣政府。

同時,監委在調查過程中,認定衛福部未盡監督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兒少業務的責任,加上花蓮縣政府對於跨縣市轉安置到 A 機構的少年有置之不理的問題,因此一併通過糾正衛福部及花蓮縣政府。

彈劾社會處長原因 1:輕放不適任機構人員,導致安置少年再受害

監察院前年(2022)公布的調查報告指出,在林姓主任性侵案發生後,臺東縣社會處進入 A 機構訪視內部的 37 名安置兒少並加以調查,當時已有多人指證,該機構的其他生輔員和保育員等共 6 名工作人員,都對院生有體罰和不當對待行為。

調查期間,臺東縣社會處召開審認會議,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但社會處長陳淑蘭僅決議裁罰 A 機構 12 萬元、6 個月內限期改善,後來更只懲處其中 2 名問題人員,並未對另外 4 人究責及裁罰。這 4 人也繼續留在 A 機構服務,其中一人更升任為主管。

並且,A 機構後續仍持續發生 11 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其中一件還是當時被查出不當體罰和霸凌行為、卻未被究責的沈姓生輔員,對機構內的 5 名兒少強制猥褻,包括拍攝裸照等情節,更有院生剛入住機構不到 1 個月就受害,只能結束安置另尋他處。


監察院 3/26 召開記者會,說明調查結果。攝/曾玉婷


本起性平事件時序圖。圖/取自監院簡報

目前沈姓生輔員已被關押,地方法院正在進行審理中。至於 A 機構,據監委了解現已不收新案,正持續協助兒少轉安置。

彈劾社會處長原因 2:未積極監督機構改善

2021 年 5 月,臺東縣社會處開立裁罰 A 機構 12 萬元,並在 9 月底發函給 A 機構要求半年內限期改善。所謂的限期改善,是指該機構必須選出專業人員,或是委請其他績優機構組成專業團隊,進行危機事件處理評估,提出改善策略並定期追蹤,直到確認改善為止。

然而,A 機構在同年 12 月 27 日提出輔導改善計畫,結果隔年 1 月 3 日,縣政府就立刻同意該計畫,這段期間也未見臺東縣社會處有任何積極的監督行為,造成後續機構內仍頻頻發生受害事件,嚴重侵害安置兒少的受照顧權益。

葉大華強調:「陳淑蘭作為臺東縣社會處的大家長,依照他的職權,應該要更強力要求同仁,針對被糾正的案件加強力道,去輔導機構改善,而不是虛應故事。」

彈劾社會處長原因 3:涉嫌違反保密規定、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迴避

當陳淑蘭在 2020 年 9 月接獲林姓主任性侵通報後,本應依照規定派專業人員處理,或是成立危機評估處遇小組,必須在確認兒少沒有重大風險後,才能聯絡 A 機構,提醒該機構避免再度施暴。

但陳淑蘭獲報的第一時間,卻自行先通知 A 機構所屬的基金會,已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提及的保密規定,與其他相關法定程序。

葉大華直言,此舉可能造成日後調查有洩密或串供的問題,絕對是「萬萬不可」,身為社會處的主政者,不應做出如此不當的行動。


監察委員葉大華。攝/曾玉婷

監院報告亦指出,陳淑蘭未善盡監督 A 機構的責任,導致發生林姓主任侵案後,A 機構申辦的「衛福部團體家庭實驗計畫」也因此草草結束,做不到社會責信,也損害了安置兒少的權益。

該計畫是衛福部社家署透過公彩回饋金補助民間機構辦理,針對有特殊需求的兒少,提供降低安置人數、高度專業人力的「類家庭」安置服務。當時最先爆發的林姓主任性侵案,就是發生在該計畫下的團體家屋中。

另一方面,陳淑蘭還涉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林國明提到,臺東縣長饒慶鈴的父親饒穎奇長期擔任該基金會董事,屬「公職人員關係人」。依法來說,縣府不該對此機構有補助或買賣等交易行為。

但陳淑蘭卻協助該基金會簽訂「機構安置輔導契約書」,讓基金會能向衛福部申請計畫經費,已涉及違反利益迴避相關規定。

糾正臺東縣政府和衛福部:改善虛應故事、未做好監督和管理責任

2020 年林姓主任性侵案爆發後,監院已在 2022 年對臺東縣政府提出過糾正,此次二度糾正臺東縣政府,監委提出 2 點說明。

首先,縣府未依規定組成危機評估處遇小組,也沒有通知有跨縣市安置兒少到 A 機構的其他地方政府、邀請他們加入團隊共同處理,導致花蓮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地院對事件一無所知,在林姓主任性侵案發生後,仍繼續轉介共 13 名兒少入住 A 機構

第二,臺東縣政府也未積極監督 A 機構改善,在 A 機構提出改善計畫的一週內就迅速通過,導致 A 機構後來仍持續發生 11 起不當管教及性平事件。監委強調,這些已經是機構內的「系統性問題」,不是單一個案,監院過去也都指出縣府應加強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縣府卻依然「虛應故事」、「輕輕放下」,顯有違失。

葉大華也說,在 A 機構發生性侵案後,監院要求臺東縣社會處議處失職人員,但經監委們調查,多位社會處證人都表示,對體制感到「很失望」,社會處檢討責任全數歸咎於基層社工及中階主管,只有處長跟副處長沒有究責,多名社工及科長紛紛調職或辭職,對基層士氣打擊甚大。


圖/取自監院簡報


社會處檢討責任全數歸咎於基層社工及中階主管,多名社工及科長紛紛調職或辭職(見左上表格)。圖/取自監院簡報

針對糾正衛福部的原因,是因為在林姓主任性侵案後,監院就已經提出報告提醒衛福部監督臺東縣社會處,研議如何強化機構評鑑制度、提升機構照顧人員對性暴力議題的認知跟專業自律能力,但過程未見衛福部有積極督導,造成後來又發生多起憾事。

葉大華提到,監委曾向衛福部追問,臺東縣政府是否有將相關案件送到中央召開「重大兒虐檢討會議」進行討論?衛福部則表示,這些屬於地方政府權限,若地方政府沒有主動召開,便無法直接要求他們,今後會提醒地方政府多留意。

對此,葉大華呼籲:「如果都已經知道那是重大兒虐案,中央也能主動要求地方送。地方政府如果怠於職權不送,中央就應該要積極,這需要雙方一起努力。」

糾正花蓮縣政府:對安置少年置之不理,忽視兒少權益

監委調查指出,林姓主任性侵案爆發後,A 機構仍有 37 名兒少,而花蓮縣政府歷年來跨縣市轉介到 A 機構安置的兒少,足足多達 14 人,是 A 機構個案來源的大宗。

其中一名從花蓮轉來的 C 少年,在機構中多次與其他院生發生性議題事件,即使提供性教育及心理諮商,狀況仍無顯著改善,加上安置地點距離遠,也不利 C 少年跟原生家庭的關係,因此去年 A 機構曾 2 度聯絡花蓮縣政府的主責社工,希望少年能轉回花蓮,找到更適合的機構,但花蓮縣政府都置之不理。

同時,另一名轉安置的 D 少年,在機構內長期遭到不當對待,卻逐漸自行合理化受虐行為,說出「被打是應該的」、「愛的教育在臺灣不適用」、「他們(保育員)一個人要照顧我們那麼多人難免情緒不好」等語句。監院指出,該少年在花蓮縣的主責社工既未察覺,也無積極協助輔導轉安置,已嚴重損害兒少權益。


D 少年合理化受虐行為。圖/取自監院簡報

「糾正和彈劾只是剛好」,勿讓安置兒少再受傷害

美國心理學家珍妮佛·弗雷(Jennifer Freyd)與卡莉·史密斯(Carly P. Smith),曾提出「機構背叛」(Institutional Betrayal)的概念。特別是指在學校、政府等受人信任的場域中,當一個人遭遇機構內部人員的加害(如性侵),或機構在面對被害事件的不作為跟不當處置時,都會對人造成更嚴重的傷害。當機構未能回應受害者的信任,也可能會影響受害者求助的意願。

葉大華指出,依照《兒童權利公約》(CRC)提到,兒少安置是兒少保護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政府機關更應該確實依法監督機構,保護安置兒少免受傷害。遺憾的是,A 機構發生性侵案後,監院明明已提出調查報告和改善建議,從 A 機構到相關的權責機關卻沒有善盡職責,再次導致諸多院生成為機構背叛下的受害者。

紀惠容直言,「糾正和彈劾只是剛好」,政府絕對有責任監督機構改善,落實兒少權益,不應對加害者輕輕放下,也不該因為找不到其他機構安置等原因,就對問題狀況一再姑息,讓孩子不斷受到傷害卻求助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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