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竹北市天然氣之氣爆災情相關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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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竹北市天然氣之氣爆災情相關法源

災情範圍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brUukaG0gck 、 https://youtu.be/nFxTIjKGgzI

本案範圍包括竹北市的台元街、三民路、和平街、文化街、光明二街以及建國街、仁義路180巷、博愛街跟中山路、中正東路。瓦斯逸漏遍佈區域太廣,天然氣體逸漏源頭必須被尋獲。

消防獲報瓦斯外洩地點:
1、新竹縣竹北市台元街41號1樓(站前威力)(瓦斯漏氣) 
2、新竹縣竹北市三民路490號3樓(瓦斯味) 
3、新竹縣竹北市和平街172號 (瓦斯漏氣)
4、新竹縣竹北市文化街140號3樓
5、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二街81巷43號(瓦斯外洩)
6、新竹縣竹北市建國街62號3樓 (瓦斯漏氣)-竹北分局轉
7、新竹縣竹北市建國街62號3樓 (瓦斯漏氣)-竹北分局轉
8、新竹縣竹北市仁義路180巷
9、新竹縣竹北市仁愛街53號(瓦斯味)
10、新竹縣竹北市博愛街223號(瓦斯漏氣)
11、新竹縣竹北市中山路501巷5弄33號火災-一般(集合)住宅:
12、新竹縣竹北市仁和街31號4樓-火警 4F冒煙 已熄滅
13、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215號 31 11 12 61
14、新竹縣竹北市博愛街275巷8弄1號

本案特許天然氣業者   現任代表人是楊文科

新竹縣竹北市的特許業者,正是「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由新竹縣政府主導的,現任代表人是楊文科。此公司已有監察不良紀錄(106財正0006糾正案文),今日(112.06.24)竹北災情,是全國天然氣特許業者的縮影罷了,請全民務必關注自己暨家人之居住安全!

氣爆火災大樓   竹北市中正東路209號9樓

大樓供氣加壓設備  該組輸配氣設備,若運行控制正常,整棟大樓應該是安全無虞。何以天然氣逸漏範圍,僅該棟發生氣爆火災,顯然內部管線施工敷設暨驗收有問題,還有定期檢測不實問題更大。不相信小管徑的表外管會有如此大的威力,顯然沒做到分段斷點區隔,以符各自防護的功能,倒是展現了「大家一起同歸於盡」的格局設計。

106財正0006糾正案文新竹縣政府未依法且怠於辦理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輸儲設備之查核;該公司遲未訂定相關人事法規,滋生人員進用及陞遷之爭議、人事檔案未妥善保管致有佚失、瓦斯表之管理不當致生帳物不符、存貨及倉儲管理亦有缺失等,均核有違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本案氣爆火災有設置輸儲之輸配氣設備,依法不得設置於私人產權之土地上。

認同「建築系王价巨教授見解 、陽明交大土木工程學系單信瑜質疑」

筆者非常認同王价巨教授見解,和單信瑜副教授質疑,逸漏天然氣味,遍布範圍很廣,若因加壓設備異物侵入,也不致於僅有氣爆大樓的某幾戶有災害,遑論大樓自己獨立了整加壓設備,因此偏向「施工管線」、「施工不符規範暨驗收不實」、「定期檢測不實」等三大主因。猶記新店安坑氣爆3死13傷的案例般,以「狗鼻法」偵測漏氣,忽略大樓外管銜接進入用戶之「管線銹蝕」,才導致災害發生。本案業者聲稱異物侵入輸配氣設備導致事故,若是,更顯見是監控失效又失能,也算是人禍事故! 

樓棟樓層各自有斷點︰住9樓16歲災民,居然在家睡覺也能炸到重傷,不理解臥室離天然氣供氣管線的距離有多少?供氣管線究竟管徑有多大?質疑是將「本支管替代表外管」,於大樓中各自銜接,整個基地沒有設置樓棟暨樓層間之各自斷點的防護安全設施及斷點機制,業者監控設置也未具備。
基地一管共用︰若筆者沒猜錯的話,供氣管線應該自大樓外整壓器銜接後(參上圖),管徑採取與道路相同之管徑,延前棟後方地面,至大樓中間,再銜接由低樓層往上層,每一樓層各自銜接至用戶,才會有如此威力,該社區「一管共用」所有居民屬生命共同體。 
建築構造體內︰筆者若又沒猜錯的話,燃氣設備之燃氣供給管路之管線,因鄰近道路之大樓外觀,並無看到實體管線,應在大樓後方的某處,恐怕是採取隱匿工法供氣管線是藏在「建築物基礎、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體內」吧!(參建築法規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79條第一項第三款)[案例參考]

新竹縣隱匿成性

法令
設施設置不合法責任,請參天然氣事業法第三章,違者按同法第七章裁處
檢測不實,請參天然氣事業法第六章,違者按同法第七章裁處
違法暗藏天然氣管線,請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79條,違者按建築法第 77 條第2項及第3項暨、第91條之1第1 款裁處

死傷財損責任
天然事業法第56條,涉及人傷按此法處分,業者處行政罰,行為人依據刑法裁處。新店安坑氣爆3死13傷,僅一審就定讞,業者及行為人竟無一人入獄。看來,或許判決結果對業者或是行為人都是不痛不癢吧。
天然氣事業法第44條,特許業者依據經濟部「天然氣事業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辦理,業者承諾全賠,相信款項必定是由保險公司理賠支付。

過度信賴政府,以為會盡力監督,殊不知,公部門不僅不監督,更是放任業者,施工規範不符、定期維護不實、監控不實,產生的天然氣災害,全都是人禍引起,最終倒楣的就是受災戶。

受災戶權益   依據「天然氣事業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理賠人傷和財損,此部分並非是天然氣業者自己的錢。業者忽悠民眾,口口聲聲全賠,其實全是用戶費用中已計入的保險費,簡單說是用戶自己的保險。

人傷︰這種保險屬強制險,特許天然氣業者必須投保,可獲理賠金額,死400萬,傷最高400萬。16歲傷者,若慶幸存活,400萬要治癒顯然有難度,因此勢必向業者追加就醫賠償。另有精神賠償部分索賠也是合法。
財損︰同上法,此案所有財損總額,理賠有限額,超出理賠的財損,都是向業者追索。

受災戶不必和解,也能申請「天然氣事業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理賠。一旦和解,無法獲得高額賠償,檢察官肯定會參照欣欣案例,以不符法令之比例原則裁定送簡易法庭,將來更不利往後受災之判決! 受災戶千萬不要輕饒特許業者的胡作非為

新店安坑氣爆  不僅賠償太少,欣欣20萬行政罰,行為人全部緩刑,這是免死金牌的惡劣判例。

天然事業法第56條,欣欣行政罰僅僅20萬是按同法第三項,3死13傷,輕罰20萬不合理,人命不值錢,民眾該死的意味濃。而刑事行為人,卻沒有按同法第二項判決,所有行為人僅判幾個月緩刑,繳付款項,拍拍屁股走人沒事。

新店安坑氣爆受災戶,應該獲賠太少,猜想或許僅拿到自己繳費中的保險理賠金罷了! 就是一種「自己買保險,自己獲理賠」的概念。至於欣欣業者真實支出費用,可自行參考欣欣業者之財報資訊,有財經背景可試算該筆提列金額,是否符合需要「賠人傷、賠財損、管線重置、賠補精神損失」。

敬告檢察官偵辦必備資料,業者絕非過失,而是明知之故意,是意圖謀殺民眾之施工工法

鑑定小組該試算「天然氣爆炸威力之壓力、氣量」等數值,業者必須出示「周邊管線配置流向設計(管徑尺寸大小、供氣壓力、氣量、防護設備設置、緊急遮斷設備、監控系統數據)」,暨「大樓管線配置流向設計(管徑尺寸大小、供氣壓力、氣量、防護設備設置、緊急遮斷設備、監控系統數據、管線供氣驗收)」,依據大樓外之天然氣整壓設備之設施,何以穩壓調節供氣氣量未被啟動?再者大樓中,氣爆起火點各自不一?受災戶之災情並非如同業者所言,或許所有該防護的機制都失效,亦或是防護設施也偷工減料了,才會「關關該關,竟關關過」,本案不僅外部失能,大樓涉及「管線施工不實、供氣驗收不實、檢測不實」等問題,因而才引發氣爆災害!
以上數據有助釐清偷工減料及便宜行事不實作為之參考,若查證屬實,肯定就不是過失,而是明知之故意,莫以新店安坑判決惡例為依據,更勿以各別民事和解(收到自己繳費之保險理賠),而妨礙公眾災害之公訴起訴。

全國特許業者敷設管線皆為明知之故意所為,至少筆者真實經歷了! (參:天然氣本支管民眾一定要懂,切勿隱忍被欺侮。與欣泰及新北市政府和經濟部勢不兩立~),提告起訴欣泰公司至今,不僅費時(105年起)費力(訴訟程序)又花錢(鑑定裁判費),所有事證都是足以證明欣泰的所有重大違失和明知之故意,至於原告所耗之成本代價,終有一天將是無良的「經濟部 、退輔會、地方政府、特定得利者、無良檢察官、無良法官、無良施工者」將得付出更高的報應代價。民眾都是小蝦米,對抗代行公權力之國家機器惡徒們,在前有新店安坑氣爆輕判惡例,現有竹北氣爆事件,若我是檢察官一定不以和解為裁定罪責之依據,而是依據明知之故意併加重之重罪起訴原告自105年對抗欣泰惡徒至今,即便辛苦,謹記「不是不報時候未到」,請全民拭目以待,靜待後續......!

國賠責任
天然氣業者屬特許行業,是代行公用事業公權力,應符國賠法要件。
再者,依據國賠法第二條「...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再據天然氣事業法第三章、第六章,在在都是主管之公務員必須審慎掌握,本案多處天然氣逸漏還引發氣爆火災,顯見業者於「管線施工、驗收、定期檢測、監控」,肯定存在非常多的便宜行事作為和層層漏洞,非常高的機率就是業者管理不善監督不力,才導致本案情事之發生。而主管機關之公務員「應注意未注意、有利不利」之相關定期維護檢測紀錄和監控紀錄數據,疏於警覺的一一檢視各項紀錄,慣以陋規惡習的公務態度,習以為常將備存通報資料,轉身歸入檔案夾中,根本無視公務職責,才會未能及時發現紀錄異常,進而進行糾正,遑論每年尚有查察程序,地方政府如此的疏於公務審查和監督,必然也得負起行政責任。就筆者的家,96年向欣泰石油氣公司申裝天然氣,至今16年,從申裝至今,從無定期到戶安檢,經筆者調閱定期檢查紀錄,簽名者並非筆者,而是真真實實的偽造文書舉報欣泰石油氣公司,經濟部和新北市政府,沒有查察直接吃案不理會,數年前以行政程序法173不受理筆者所陳請且有憑有據的新案件,所有事證一一保存備存,一定有機會用得上,包含欣泰偽造很多相片還捏造相片拍照日期!

筆者關注天然氣相關資訊,自105年起,長達七年的蒐集研究記錄,天然氣事業相關基本常識,公部門都以「怕有心人破壞管線」故意隱匿,包庇違法不被舉發之意圖,令筆者更想探究真相。七年來,發現業者便宜行事,隨意敷設的問題是非常嚴重非常嚴重非常嚴重,請全民務必多多關注自家居家環境所有的天然氣設施,和天然氣管線,必須時時提高警覺,尤其是趁污水後巷施工同時,淺埋於污水施工範圍邊緣的天然氣管線更是屬於違法偷敷,全民警覺不僅保護別人,也是保護自己和家人的平安。(請關注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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