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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媽遺囑:雖全給王文洋,但親妹依法仍可得1/3?

2012/07/19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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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本案因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大房王月蘭死亡之時,已無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及父母,而且其兄弟姊妹,也僅存王月蘭的親妹妹張楊綉雲,苟無有效遺囑之存在,張楊綉雲也無民法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所定喪失其繼承權情事,亦未依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以下之規定拋棄其繼承權,則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大房王月蘭所留遺產,自應由王月蘭的親妹妹張楊綉雲全部繼承。

案密封遺囑或自書遺囑,如屬有效,因遺囑係記載「本人身故後,所有遺產及應得之權利,扣除喪葬費用所餘,全部贈與我子,王文洋。」,所以,依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第1223條之規定,王月蘭的親妹妹張楊綉雲仍有1/3之特留分。

全文如下:

【新聞疑義797】大媽遺囑:雖全給王文洋,但親妹依法仍可得1/3?

文/楊春吉

【新聞】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大房王月蘭在本月1日過世,11年前立下的遺囑,今天由律師公布,遺囑中表明王文洋視她如親生母親,她過世後,所有遺產跟權利都要贈與王文洋1個人,雖然王月蘭的親妹妹張楊綉雲沒有出現在遺囑中,但她是法定繼承人,依法可以保有1/3的「特留分」,也就遺產剩下的2/3,才是由王文洋繼承。白底黑字,這是王月蘭12年前立下的遺囑,律師直接宣讀。王月蘭律師許進德:「本人身故後,所有遺產及應得之權利,扣除喪葬費用所餘,全部贈與我子,王文洋。」遺囑內容一共3點,一開始就先表明日常生活全部都依賴王文洋,強調2人就像親生母子,所以不但用「我子」2個字稱呼王文洋,後事也交給王文洋處理,更強調所有遺產和應得權利都贈給王文洋。這封民國90年立下遺囑,內容簡單,就是遺產都給王文洋,但其實王月蘭大部分的資產都已經處理,尤其是26.48萬張台塑三寶的股票,市值約190億,早在2010年87%就送給王文洋子女和女友李安妮,剩下的財產外界估計約22億。雖然遺囑載明給王文洋,但王月蘭的親妹妹張楊綉雲是法定繼承人,依法能保有1/3「特留分」,也就是王文洋繼承2/3。王文洋律師李文中:「把王文洋先生都帶在身邊,家庭有很多活動,都是他們在一起。」記者會一開始就在鋪陳,宣讀遺囑之前,律師先花10多分鐘帶大家看王月蘭的紀念照片,裡頭有年輕的王月蘭和王文洋,甚至封底是王月蘭和二房楊嬌的姊妹情深照片,而整本紀念冊都沒有三房成員,可能是想證明王文洋繼承財產的正當性。更有人推測王文洋動作這麼大,為的就是爭取王永慶在海外價值超過2千億台幣的信託基金,甚至傳出王文洋找了王永慶的外甥,就是前大掌櫃周俊雄結盟,爭取財產,這場王家的爭產風波,恐怕不會停歇(TVBS 101年7月18日報導:「全給王文洋」大媽遺囑 親妹依法得1/3)。

【疑義】

按依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之規定,遺囑人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惟仍不得違反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之特留分規定,遺囑違反前開特留分規定者,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於民法第1146條所定期間內,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又民法第1189條固也規定,遺囑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方式之一為之,不以公證遺囑為限,惟民法第1192條、第1193條也分別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從而,本案因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大房王月蘭死亡之時,已無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及父母,而且其兄弟姊妹,也僅存王月蘭的親妹妹張楊綉雲,苟無有效遺囑之存在,張楊綉雲也無民法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所定喪失其繼承權情事,亦未依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以下之規定拋棄其繼承權,則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大房王月蘭所留遺產,自應由王月蘭的親妹妹張楊綉雲全部繼承。

但本案密封遺囑或自書遺囑,如屬有效,因遺囑係記載「本人身故後,所有遺產及應得之權利,扣除喪葬費用所餘,全部贈與我子,王文洋。」,所以,依民法第1187條、第1225條、第1223條之規定,王月蘭的親妹妹張楊綉雲仍有1/3之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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