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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與蛋頭

2012/06/0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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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酒駕的處罰,重點不應該在於他所造成的傷害之大小,應該追究和處罰的是造成傷害的原因,也就是酒駕本身。

 

 

恐龍與蛋頭 

 

台灣有很多專用名詞,非本地居住生活者聽了都是『莫宰羊』。

法官亂判、不通人情叫做『恐龍』,學者從政專提一些無理頭、窒礙難行的政策就會被人民頒予一個『蛋頭』的閃亮學位。

昨天參加主婦聯盟舉辦的『簽署DNR
(預立選擇 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宣導 』課程,四小時時間聆聽新光醫院潘恆新醫師(東吳法律研究所碩士)以及亞東醫院洪芳明主任(外科加護病房主任)溫馨感人精闢難得,和生命關係最為直接的重大演講。

洪醫師提到最近酒駕問題非常嚴重,言猶在耳,今天就看到有關酒駕致死提高刑度的報導。

治亂世用重典,人人皆知,也大都原則同意。酒駕的處罰,重點不應該在於他所造成的傷害之大小,應該追究和處罰的是造成傷害的原因,也就是酒駕本身。難道一個高速酒駕,將人撞飛起來不但沒撞死,還因各種僥倖的結合毫髮無傷,他的『責任』和『犯意』就比另一位開得很慢的酒駕卻將人撞死,更有可原諒的空間?可以再來一次?這只是一個例子,其他的各種可能讀者可以自己想像。

 

公民記者 謝明海2012-06-08

 

 

 

 

 

這是十三年前寫給馬英九市長的信:

 

酒後駕車   1999/10/20                

馬市長 : 你好

 

酒後駕車嚴加取締,理所當然,但要將供酒者也一併處罰之說,執行上必有困難。

前曾建言對酒後駕駛除加重罰款之外,應另加以強制性社會服務,利用周休二日之週六週日,於台北市內分批、分區,集體執行以加強其公共教育之意義,併實質達到阻嚇之效果。除此之外,罰款之金額,也應按照該車車內乘客人數,而累進加罰,同乘一車必然相識,明知朋友喝酒就有勸其勿駕車之道義責任,自己喝酒就有不該讓朋友同車冒險之道義責任,因此,無論未善盡勸阻,或不聽朋友勸阻,都應受到加重之懲處。

請市府參考

 

謝明海

 

 

 

 

酒駕致死 最少就是關3年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7147032.shtml

法務部討論後獲致的共識,決定將單純酒醉駕車的行為(超過0.55毫克),維持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刪除拘役、罰金部分。換言之,未來只要酒駕,刑責至少是有期徒刑起跳,即2個月以上徒刑。

法務部官員表示,酒駕致死刑責至少從3年起跳,刑度與刑法搶奪罪、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強制性交罪,和組織犯罪的首謀一樣,刑度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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