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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違停看「男下跪」,挨罰!

2012/06/06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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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本案報導若屬實,警方除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外,如果違停民眾經舉發後,仍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則警方非不得連續舉發之。

更甚者,如果違停壅塞了陸路、水路、橋樑,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處罰;因而致人於死者,則面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也須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更須注意的是,以上刑法第185條所定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未遂犯也罰之,而且係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參照)。

所以,違停看熱鬧,雖然很有趣,但小心,罰錢事小,也可能被處以刑責,還是不要違停看熱鬧,比較好。

全文如下:

【新聞疑義780】車主違停看「男下跪」,挨罰!

文/楊春吉

【新聞】   

日前在高雄新堀江商圈有情侶吵架,沒想到男友竟然當街上演向女友下跪的戲碼,一跪就是30分鐘,引發路人圍觀,導致交通大打結。事後據目擊者描述,疑似因女方辛苦工作養男方,沒想到對方竟然劈腿,為了乞求原諒,才會不顧眾人眼光。周日的新崛江商圈人來人往,穿著白色潮T的男子,竟然不顧眾人眼光,對著長髮正妹下跪,且任憑女友怎麼劈頭痛罵,男友就是不敢回嘴,只能乖乖賠不是。由於這一鬧就是30分鐘,也引發路人駐足旁觀,有開車族乾脆併排停車看好戲,造成交通大亂。轄區五福二路派出所員警見狀後,為了紓解交通只好開單告發,據了解,當天併排停車共10幾輛,總計舉發4件,勸導10多件,且開了將近10分鐘的時間,圍觀民眾仍不願離開。警方也轉述,下跪男疑因外面劈腿被抓包,為挽回女友的心,一路追到新崛江,才會在商圈下跪,但對方似乎不領情。對此,有網友痛批,丟臉、沒志氣,男人的面子都被丟光了;也有人酸說,吃軟飯的男人才有本事搞下跪、磕頭的戲碼;還有網友痛批,跪什麼跪,女朋友再交就有,到底是不是男人?且跪了也不見得能挽回,一秒變孬種;更有人直言,要劈腿就要能承擔後果(ETtoday 101年6月6日報導:男新崛江跪女友半小時 車主違停看熱鬧挨罰)。

【疑義】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3條第1款參照)。

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而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第1項也規定,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56條第1項或第57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警方除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外,如果違停民眾經舉發後,仍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則警方非不得連續舉發之。

更甚者,如果違停壅塞了陸路、水路、橋樑,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處罰;因而致人於死者,則面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也須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更須注意的是,以上刑法第185條所定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未遂犯也罰之,而且係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參照)。

所以,違停看熱鬧,雖然很有趣,但小心,罰錢事小,也可能被處以刑責,還是不要違停看熱鬧,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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