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按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第1項)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第2項)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是目前,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實施更新之地區」,只要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即足,劃定範圍同意門檻確實太低,縱認多數決合憲,也有必要提高,以符「多數決」之內涵。
而十分之五或十分之六的同意門檻,較符合「絕對多數」(但仍是相對多數),而且可排除一些非有心經營都更的實施者,加上,可有效降低爾後整合困難度,爰本文爰贊同修正為十分之五或十分之六的同意門檻;反之,如提高到十分之七以上的同意門檻,則反而會大幅阻礙有心經營都更的實施者,也有礙都更發展。
當然,最重要的是,要釋憲,不然,都更條例永遠也難脫「惡法」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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