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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文林苑案第十章:再談釋憲

2012/04/2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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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748】士林文林苑案第十章:再談釋憲

文/楊春吉

【新聞】

文林苑都市更新案惹爭議,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呂學樟等51名立委完成釋憲聲請案連署,將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呂學樟表示,希望透過釋憲了解法條哪些部分有違憲之虞。呂學樟表示,現行「都市更新條例」中,例如王家是獨棟住戶但遭強制拆除,涉及私人財產權;都市更新是否可用多數決的方式等都有疑義;立委當時通過都更條例,現在也要自我檢討,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釐清法條哪些有違憲之虞,做為日後修法參考。針對日前內政部公開表示,都市更新條例有修法空間但不違憲。呂學樟說,內政部可以解釋行政命令,但法條有無違憲,不是內政部說了算,而應尊重憲政體制,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呂學樟等51名立委已完成釋憲案連署。聲請釋憲文指出,都更條例賦予建商經法定程序及比例表決機制,強制合併相鄰土地、建物等參與都更,僅有多數決原則,無保護少數人制度,違反憲法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的自由,及人民受有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的保障。聲請釋憲文指出,都更案未獲全部住戶同意,建商就可申請取得建照,提前預售,而對於不願參與都更的人,政府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徙的義務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除藍營立委連署外,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林淑芬等人也有就都更引發的爭議,完成聲請釋憲的連署。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依立委現有總額1/3以上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中央社101年4月23日報導:都更釋憲案 藍委完成連署)。

 

照片

【疑義】

按有關由誰釋憲,規定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第5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所以,可以聲請釋憲的四種資格,第一是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第二是三分之一以上之立委,第三是法官;第四是人民、法人團體或政黨;換言之,本案內政部、臺北市政府自得基於「於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由,聲請解釋憲法,而且本案王家行政訴訟業經確定終局裁判,是王家也得基於「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由,聲請解釋憲法。

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涉及之憲法條文」等事項向司法院為之,苟由內政部或臺北市政府聲請解釋憲法,解釋客體是否如王家所願?

又「暫時處分」之制度,雖法無明文,惟業經釋字第677號解釋:「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無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應予駁回。」、第677號解釋:「四、本件關於聲請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停止審理九十七年度金矚重訴字第一號刑事案件,改依該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分案結果進行審理之暫時處分部分,已無審酌必要;關於聲請命該法院立即停止羈押聲請人之暫時處分部分,核與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及第五九九號解釋意旨不符,均應予駁回。」等肯認在案,苟由內政部或臺北市政府聲請解釋憲法,內政部或臺北市政府是否併請作成「暫時處分」呢?

所以,本文認為除內政部或臺北市政府聲請解釋憲法外,王家仍應基於「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由,聲請解釋憲法,以維權益。

當然,現今立法院願意以負責的態度來聲請解釋憲法,自是值得肯定,但如能考量「王家需求」,就「解釋客體」及「暫時處分」加以酌量,自是更佳。

至於都更條例是否違憲?以及相關修法與其他建議,請參【新聞疑義746】士林文林苑案第九章:「多數同意與都更條例25-1」(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4/19/%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746%e3%80%91%e5%a3%ab%e6%9e%97%e6%96%87%e6%9e%97%e8%8b%91%e6%a1%88%e7%ac%ac%e4%b9%9d%e7%ab%a0%ef%bc%9a%e3%80%8c%e5%a4%9a%e6%95%b8%e5%90%8c%e6%84%8f/)、【新聞疑義744】士林文林苑案第七章:「多數暴力與都更條例31」(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

=,1,4,&job_id=183816&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05937)、【新聞疑義743】士林文林苑案第六章:「鑑價」(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4/13/%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743%e3%80%91%e5%a3%ab%e6%9e%97%e6%96%87%e6%9e%97%e8%8b%91%e6%a1%88%e7%ac%ac%e5%85%ad%e7%ab%a0%ef%bc%9a%e3%80%8c%e9%91%91%e5%83%b9%e3%80%8d/)、【新聞疑義742】士林文林苑案第五章:「再徵詢機制」(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

=,1,4,&job_id=183733&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05870)、【新聞疑義740】士林文林苑案第四章:王家實現「發展權」仍應「嚴格自律」!(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4/11/%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740%e3%80%91%e5%a3%ab%e6%9e%97%e6%96%87%e6%9e%97%e8%8b%91%e6%a1%88%e7%ac%ac%e5%9b%9b%e7%ab%a0%ef%bc%9a%e7%8e%8b%e5%ae%b6%e5%af%a6%e7%8f%be%e3%80%8c/)、【新聞疑義74】士林王家在「人權大步走下」被滅了(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

=184003&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06088)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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