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面面觀(特別報導2)
公寓大廈管理面面觀(特別報導2)
記者 榕樹學堂 綺萱 法學講師楊春吉 2012.04.06 聯合報導
公寓大廈管理問題,糾紛不斷,當事人間也常爭執己見,以至於訴訟事件紛起,影響社區之和諧,為杜絕當事人間糾紛,維繫社區之和諧,爰陸續推出本特別報導。
【特別報導二】將鞋子放在共同走廊,小心,這是違法的、會被罰的。
因為家中空間不夠用,將鞋子放在共同走廊的情形很多,小心,這是違法的、會被罰的。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是應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第5項之規定,制止或按規約處理。更甚者,經制止仍不遵從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也可得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而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認無誤後,將處行為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更甚者,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也得連續處罰。
所以,處罰不可不謂嚴重,不要將鞋子放在共同走廊為宜。
【相關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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